在爱情和婚姻中行使自由意志

作者: 秋翁翁 | 来源:发表于2019-03-15 05:41 被阅读19次

    这两天召开两会,围绕婚姻有两件大事件发生。最早见诸媒体的是《央行副行长谈“征信”:丈母娘挑女婿都要看征信报告了》(链接: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9-03-10/doc-ihrfqzkc2718386.shtml)。内容建议女儿找男朋友,未来的岳母可以先看人民银行的征信报告。因为新浪财经关闭了评论区,所以读不到网友的评论,但估计的到群情激奋,应该有很多人有强烈的发表观点的意愿。另外一则消息是众多人大代表建议修改《婚姻法》,且多数代表的修改建议集中在《婚姻法》24条(注)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定问题上。

    关于信用对国人来讲还是新鲜事物,我们在对信用的理解、征信机制以及信用数据的使用上还存在不足。目前国内的征信机构除了人民银行以外,备案的征信企业还有一百多家,每个征信系统对于信用数据的采集或多或少存在差异,包括人民银行的信用数据也是有侧重点的。很明显这些信用数据根本无法准确地描述一个人的方方面面,更无法判定一个人的品行。如果我们在爱情和婚姻中使用这些信用数据去评判一个人,对于爱情和婚姻中的双方都不公平,无疑会产生很多误解。因此信用的使用是有限定的,不能无限泛化,尤其不能参合到人们的感情生活中来。

    如果使用信用评判会对多数青年人的爱情和婚姻造成困扰,因为他们的信用要么没有,要么不太好,对那些处于困难中的男女的结果也不会太好,当然对那些出身寒门的男女就更不利了。无形中加剧了金钱和地位在爱情和婚姻中的比重,让整个社会更加拜金,加速整个社会物欲化,毒害整个社会风气。

    在人类历史中以及我们现实生活中有着无数的逆境重生、凤凰涅槃的故事,如果我们拿信用去评价故事的主人翁无疑在他们在不济的情况下剥夺了他们享有生活的权利。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国家引入了很多国外的英雄包括超级英雄的故事片,我们自己也拍过不少这种题材的电影。在这些故事里主人翁有的有着很糟糕的青春期,有的犯过错误甚至有些还是犯了很严重的错误,如果按照信用及财富衡量,他们无一不是最糟糕的,但是这些都不妨碍他们在某些时候成为社会的英雄。在我们的生活中也存在着大量的活生生的例子,利用网络搜索一下,即能得到约12,400个相关结果。

    2002年8月26日 湖南岳阳1000余名犯人参加抗洪抢险 受到减刑奖励

    2017年7月2日 冷水江市一社区服刑人员积极参与防汛抢险

    2018年7月12日 舟曲县社区服刑人员积极参加抗洪抢险

    2018年8月16日 大乘镇社区服刑人员积极参与防汛抢险

    ……

    如果按照信用评定我们会错误地将本质并不那么不堪的人划归为信用糟糕,人品不堪的类别。我们应该鼓励人们在爱情和婚姻选择上行使自由意志,还原爱情与婚姻对于人类的本真意义,而不是给爱情和婚姻附加上信用威胁和财富衡量。人们出于本心的,出于的原因自由地选择恋爱与结婚对象,避免把他人或者集体意志强加给个人。爱情和婚姻完全是个人的事,他人不应该干涉,不应该用社会标准,甚至道德去评判。

    社会还应该提供人们弥补信用的渠道和方法,比如当人们面临困难时,面对债务通过努力在渡过难关的同时弥补上信用的缺陷,甚至有机制为非主观造成信用违约的人们提供帮助。如果我们的征信机制过于僵化,那么得到的信用数据就不准确,会对一部分人造成“误伤”。

    关于婚姻法24条原有解释关键争议在被债务方的举证责任上,仔细比较一下众多代表的意见强调事前债务人的行为判断依据,让被债务人事中更方便完成举证责任,让法院更方便判定共同债务界限,这些很有必要,但还应该附加征信惩戒,对于恶意以夫妻双方的名义举债的一方应该记录到信用系统中。

    当然我不是法律工作者,没有更专业的意见。法律和信用是约束人们在社会中做出正确行为的保障,它们不应该成为爱情和婚姻的指导标准。通俗来讲,一个人债务违约不必然等效于这个人的人品差。一个人困难时期造成的信用缺陷,不等于这个人不会东山再起,也不代表他(她)将来不会成为对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再稍微假设一下,未来岳母利用征信报告pass了女儿的心仪对象,也许这个男人通过不懈努力今后变成了很成功的人也不一定,这在生活中是有实例的,那这个未来岳母到时候找谁去说理呢。再举一个例子《我不是药神》的主人公,据说生活中有原型,他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但不妨碍他在生活中是一个有爱心的人。

    在我们引入信用体系,建立信用社会的时候,厘清信用的作用,对于人们正确使用信用数据,引导人们正确的社会行为,构建和谐社会都大有裨益。


    婚姻法24: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法律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内容: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修正)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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