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美国是一个具有着浓厚的宗教基础与氛围的国家。早在建国之初,有一大批从英国本土迁往美洲大陆的清教徒构成了美利坚民族的主体。而清教教义中包含有上帝赋予人们本身的固有权力,这其中又包括了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通常也称财产权)这三大人权基石。同时,教义中还包含了现今西方社会所重视的“盟约观念”,也称为契约精神。正是在这些宗教思想的引导下,美国人开始着手建立自己的政治体制。
当美国国父们秉持着上帝的旨意,亦或是公开坦荡地称其自身毫无保留地接受上帝的审视来与民众建立“社会契约”时,美利坚的政治体制的特点也就显现出来了;正是在这种尊重人民的个人自由与权力的情况下,集全体国民的共同意志而组建一个联合政府,联邦政府的权力基于人民,对人民负责。人民为了个人的福祉而甘愿贡献自身部分权力,当全体人民的某些权力都毫无保留地贡献出后,人民们彼此之间是相互平等而无差别的。而人民赋予政府权利的同时也与之达成了“契约关系”,我们通常称之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但正如我所要分析的案例一样,当国家遭遇到特殊客观情况时,作为联邦政府的立法监督者和宪法内涵与意义的最权威解释者——最高法院,也可能会作出不合理性的判决,在二战时期就曾发生过这样的例子。
对美国这样的多民族文化融合与多种族共存的国家来说,想要让每一位人民认同美国价值观与国家体制必然显得尤为重要。于是,美国率先在全世界范围内最早推广了属于美国人自己的免费公共义务教育,帮助移民子弟们更快地成为美国人。有趣的是,其中却包含有一项看似无关紧要却影响深远的爱国教育的形式——即向国旗致敬。
但在1936年的宾夕法尼亚州东部矿区的麦诺斯维尔,有两位适龄学童由于宗教教义的缘由拒绝向国旗致敬。在学校老师们百般劝导与说服依旧无济于事后,学校无奈之下选择了开除这两位学童。为此,孩子的家长接连从地方法院告到了最高联邦法院,在那时的美国社会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遗憾的是,最高法院在当时并未能作出公正的判决,有部分原因来自美国所正遭受的二战威胁,并受制于国内爱国主义情绪的抬头。但有许多法官与律师在回顾此次案件的审判逻辑与宪法基础时不免感到疑惑:当一个国家需要那些具有与社会责任相抵触的宗教信仰的人民表现出对国家忠诚的责任时,人民的宗教自由与政治社会利益究竟孰轻孰重?
基于此,哈兰·斯通大法官向戈比蒂斯一家人(原告)表示了敬意,并提出了与此次判决不一致的意见,他认为:此次法案所体现出的是州政府用法律压制学生自由表达其情感的权利,这种强制已经违反了他们的宗教信仰。(理应为宪法第1条修正案所禁止,也违反第14条修正案)。以我个人视角(基于美国宪法的角度)来看,如果在面对国家或社会所要求的,即个人对国家所应尽的责任与个人信仰产生冲突时,我们不应该放弃自己本身的权利,因为在表达爱国情绪时并不应当被强迫或是非自愿地表达,那样的爱国主义情绪并非真实的。
令人欣慰的是,在这一判决下达后不久,另一个相似的案子又被递送至最高法院,而在这次判决中,法官们决定纠正曾经犯下的错误。借助《权利法案》中的法理基础,新任大法官杰克逊起草并宣布了多数法官们的意见,通过从言论自由的角度,法庭再次重申了言论自由这一重要的公众权力。
“向国旗致敬是一种言说的形式。象征表达是原始的但却是最有效的传递思想的方式。使用国徽和国旗来象征某种制度、观念、机构或是个人是心灵沟通的捷径。由此看来,法院实难认可一种强制性的言论表达形式。如果维持强制性向国旗致敬的话,我们就必须说明《权利法案》—它保证个人说他想说的话的权利——允许公共权力来强迫个人说他并不想说的话。而这显然是违反言论自由原则。——《美国宪政历程》P172
从我个人对这个案件的理解来看,我非常敬佩这种司法体系的自我完善的功能。虽然这种功能终究还是要依靠法官们秉持公正的态度,但最高法院为维护宪法的最高地位的努力已经影响了一代代的美国人,使他们发自内心的拥护法制,培养了美国公民们良好的法治素养。
但倘若觉得美国公民会认为宪法就是绝对的正确,那也是错误的。从此书的写作意图我们就可以了解,美国宪法是在数百年的历史间经过不同小人物(具有历史意义的典型性)与各种社会存在、社会现象发生摩擦,或是不同类型人群间的利益冲突而借助向最高法院申诉所导致的一个个修宪经典案例。这一个个经典的修宪案例不也证明了美国宪法所具有的不断革新的生命力么?
回到本文所要探讨的话题——宗教自由与爱国主义。对于那些政教不分离的国家来说,这种根本算不上什么问题,因为当国家与宗教融为一体时,国家便更能利用宗教来团结人们,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宗教的首领也就成为了国家的首领。历史上也确实有这种鲜活的案例,例如西方中世纪的教皇比国王拥有更多实质性的权力,罗马天主教皇一手发动了对异教徒穆斯林们的战争行动,即“十字军东征“。以现在的视角看,那时的十字军混杂着那个时代的三大特征,分别是“贪欲”,“宗教”与“战争”。换句话说,教皇利用了信徒们对宗教的狂热,发动了对异教徒的战争,以满足自己的贪欲。可以想象,如果没有一个健全的且独立于宗教的法制,即能够服务于大多数人的法律的存在,一个社会、乃至国家都有可能陷入疯狂。
直至现在,宗教的存在对于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依旧是个艰巨的问题。信仰的价值观与国家所宣扬的价值观发生冲突该如何协调呢?对于美国这样有着浓厚基督教宗教基础的国家来说,其法律核心本身就体现了许多西方宗教的人权观念,所以说美国是一个有神论的国家。美国宪法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保护本身也是对宗教进行了束缚,至少首先政府必须承认你是个合法宗教,然后才会给予你信仰自由。(在此声明,由于我对中国的有关宗教的法律制度了解不够深入,所以不做大致阐述。本文并未涉及中国法律。)
结语:某些不起眼的历史事件的发展及其最终导向都将像蝴蝶效应那样对后世影响深远。正如英国清教徒们遭受国教会的残酷清洗而被迫远洋来到美洲大陆,建立了美利坚合众国一样。历史中的小人物也可以创造非凡的历史,《美国宪政历程》中的一个个鲜活的案例足以说明这一点,但谈其根本,还是不得不让读者(包括我)敬佩美利坚人民对法治精神的高度理解与运用,正是这样一个崇尚法制,尊重宪法的民族所组成的国家才得以伟大而不朽。
补充:发生于1936年的原告是信奉耶和华见证会的家庭,耶和华见证会是19世纪70年代才创立的小教派,宾夕法尼亚是它的发祥地。原来叫守望会,1931年才改称耶和华见证会。耶和华见证会的教义中,有些东西很特殊。根据《圣经旧约出埃及记》的内容,他们相信耶和华是真神,反对主流基督教的圣父、圣子和圣灵三位一体的教义。他们讨厌偶像崇拜。
济南大学青山学堂学员 肖博煜 社会学1704 ( 课堂讨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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