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的《政府论》(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要处理这样两个问题:政权的合法性来自于哪里?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推翻政权。
与霍布斯一样,洛克的论述也起始于对人类的自然状态的设想。与霍布斯不同的是,洛克的自然状态并非是前社会的(presocial)或前道德的(premoral),而是一个已经组建了家庭并拥有财产的生活状态,可以说已经是一个具有一定社会形态的状态。但是在这个状态中,由于缺乏中立的仲裁机构,人们的争端无法得到调和,任何一个矛盾都可能发展为战争。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自然权利不受侵犯,人们终于通过让渡一部分权利来组建具有权威性的政府。但是政府政权的合法性来自于对所辖民众的自然权利的保护,一旦政权侵犯了自然权利或者起不到保护的作用,民众就可以废除这个政权。所以,政府颁布的法律的合法性也来自于全体民众中的多数人赞同。
那么在达成契约以建立政府的过程中,人们让渡了哪些权利呢?人类最基本的自然权利是人身自由权和财产权。洛克认为前者是不可让渡的,而后者可以让渡。可让渡并非是不重要,事实上,洛克对财产权非常重视,并认为人的生存直接依赖于财产权获得保障。至于人的财产从何而来,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了财产。假定在自然状态中没有环境的约束,特别是土地的约束,那么人可以自由地劳动,而劳动得越多,财产就获得越多。然而现实中,有些人通过大量的劳动积攒了财富,最终可以雇佣他人进行劳动,这样他人劳动所产生的财富也就被雇主所得。最终,有少部分人成为富有者,而大部分人成为平民甚至贫民。由于政权的建立是通过财产权的部分让渡,那么没有财富的人实际上并没有参与政府的组建。这可以解释,为什么洛克认为政府的首要目的是保护民众的财产权,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在原则上政府应该履行多数民众的意志,但假如民众希望打土豪分田地、把少数富有者打到并分享他们的财富,政府是绝不可能满足民众这样的意愿的。因为洛克意义上的合法政府实际上就是由有财产者组建的保护有财产者的政府。所以洛克实际上支持的是由少数有钱人控制的寡头政府。当然,如果要为洛克进行辩护的话,洛克认为财产是人生存的必要资源和条件,也就是说:所有人,既然活着,总归是有些财产的。
在洛克看来,政府的组建是一种基于同意的契约行为。但是这种赞同在实际中如何体现?现实中并没有人们坐下来签订合约来建立政府的历史记载。也许美国算一个例子,但显然也是一种代表制而不是所有将要生活在这个政府治下的人基于同意而签订契约。特别是,当政府已经建立,这种同意行为又何从说起。显然人们并没有通过上面明确的方式表明了自己的同意,而很多人,例如新降生的婴儿和很多普通民众,甚至不清楚这种同意意味着什么。洛克诉诸了默认(tacit consent)的概念,即不需要一种仪式或显见的行为来表达自己的同意,只要一个人占据了政府的任何领土,就表达了自己的同意。这种占据可以是建房子、露营,或仅仅是在路上闲逛,只要占据了一寸国土,就表达了自己对这个政权的默认,并进一步确立了履行这个政权颁布的任何法律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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