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洛克的认识论。
洛克的代表作《人类理解论》,《论宽容》,《政府论》,《论教育》。
洛克对政治哲学的影响重大而深远,他不仅是认识论中经验主义的奠基者,还是哲学自由主义的鼻祖。
洛克认为,人类所有观念来自于感觉作用和对自身心灵活动的知觉,我们不会先于经验获得任何知识,因为不仅我们的思考要借助观念,而且我们也是通过经验获得所有观念的洛克,认为可以被称为走向认识的第1步和第一阶段的是知觉作用。
到现在为止,对于创造一种既可信又能解释圆满的哲学这个事业,还没有人声称取得了成功,洛克只做到了可信这一点,而且还是以牺牲一贯性和连续性为代价才做到的,其他很多伟大哲学家的做法与洛克恰恰相反。
洛克认为,在行为上包括他自己在内的所有人,必定永远会被一种欲望驱使,这种欲望是每个人追求个人幸福或快乐的本能。
按照洛克的意见,就长远而言,自我利益和全体利益才能一致,因此人应该尽可能的以自己的长远利益为指南。
洛克认为,追求幸福的必要性和控制我们的热心是自由的依靠。他的依据是,在短时间内,公司利益不一定能一致,但长期来看却是一致的。因此如果社会上的公民都是虔诚而有远虑的,那么即使很早的给予他们自由,他们也会按照公众利益的要求做事,能这样的话,人间法律就没有存在的理由了,因为这样已经够好了。因为虔诚、有远虑和自由,人们会放弃任何阴谋,渴望过善良的生活,只有在虔诚有远虑的情况下,法才可能完全实现自由。
第14章,洛克的政治哲学。
一,世袭主义。
洛克认为由于法律都是按国王的意志发布的,因此法律只能由国王一个人制定,他还说国王不应该受任何人的管制和束缚,甚至他自己也不能干涉自己的行为。
二,自然状态与自然法。
洛克提出了他认为的统治权的根源。他先假设说在社会上出现政治权利之前有一个自然状态,在这个自然状态里,有一种自然法,这个自然法并不是人类的立法者创立的,而是由神的命令组成的。
洛克认为,在国家关系上自然法同样适用。
三,社会契约。
洛克认为,民主政治是契约的结果,是纯现世的事物,不是由神权确立的。
四,财产。
洛克认为,人们对自己劳动所得的产品拥有所有权,至少是应该拥有这种权利。
五,制约与均衡说。
表现在政治领域的自由主义的特色,就是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职权的分离,洛克认为为了防止滥用权力,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必须分离,在这里立法机构指的是国会,行政机构指的是国王,在洛克的主张里,除了能被社会罢免以外,立法机构的地位凌驾于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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