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义不行,非义不居。
这里所说的“义”是指道义、原则,是一种道德规范:“利”则指利益、功利。对义与利及其关系的看法就是义利观。形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义利观广为士大夫们所接受,并成为清官廉吏置业观的思想源泉。
儒家义高于利、义主利从的义利观深为中国古代清官廉吏所推崇、所信仰,在其指导下而“行其义”。正因如此,他们做到了利不苟得,义不容辞,不义之财坚决不取,甚至应得之财也要施之于亲友百姓。据《列女传》载,在战国时期,为齐宣王相的田稷子,曾收下属百镒之金,其母得知后,对他严厉教训道:“非义之事,不计于心……不义之财,非吾有也。”被母亲严责后,田稷子立即退回了所收之金,并向齐宣王请罪,日后遂成为秉承廉洁家风、不取不义之财的名相。践行“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宋代名臣范仲淹,非但不取不义之财,而且还把俸禄拿出来创办义庄、义田、义宅、义学,以救济穷困族人,解决族人子弟上学难的问题。范仲淹在杭州知州任上,其子弟见其年逾花甲,知其已有退休之意,就打算在洛阳为其治宅第、树园圃,供其晚年享用,但被范仲淹制止,并说:“人苟有道义之乐,形骸可外,况居室乎!”可见,他以“道义”为最高境界,对身外之物漠然视之。
儒家的义利观之所以被正派廉洁官员奉为行动的指南,是因其与廉洁有着天然的联系。它既是道德规范,也是廉洁自律的规范。因此,古人也常把“义”与“廉”相提并论,比如,刘向《说苑?谈丛》云:“义士不欺心,廉士不妄取”;唐朝诗人李白在赠友人的诗中亦云:“廉夫唯重义,骏马不劳鞭”。 如果一个官员能持“政之大节”之义、社会责任之义、天理良心之义、社会正义之义、百姓利益之义,廉也在其中了,不为子孙置产治业便顺理成章。
“忠义血性”是不是也讲得这个道理呢?一个人,只有尽心尽力方谓之忠,“义”字当头,才能有道义原则,办事准确,一个人只有诚朴厚重之心,才有可能做到忠义,才能够敢于担当、敢于负责,才能始终保持昂扬的锐气,才是真正可用、能用、用成之人。
梭罗说,每一个人都是一座圣庙的建筑师。
筑建自己的圣庙,义利自有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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