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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担保物权》中混合担保的一二解读

对《担保物权》中混合担保的一二解读

作者: 曾经浪子现在亦是 | 来源:发表于2017-02-07 13:34 被阅读0次

         首先我们要知道混合担保是担保物权的一部分,要了解他的概念,即同一个债,既有物保(抵押、质押),又有人保(保证)共同担保的,称为混合担保。了解一个事物,首先要明确他的问题是啥,混合担保的问题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按何规则行使其抵押权,质权和保证债权。

          其次是要通过具体的例子加以说明。先举一个例子:甲欠乙100万元。甲以其价值90万元的汽车设立抵押权担保,丙用其价值100万元的汽车设立质权担保,丁提供保证担保。现在甲不履行到期债务,问乙行使对甲的汽车抵押权,对丙的质权,对丁的保证债权是否有顺序和份额上的限制?1,约定优先。若甲、丙、丁共同或分别与债权人乙约定了抵押人甲、出质人丙、保证人丁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与份额,乙应当按照约定行使其权利。2,比如,可以约定,当甲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乙应先请求丁承担100万元的保证责任。3,再比如,可以约定,当甲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乙先请求丙、丁分别承担50万元的担保责任,对甲的抵押权则按兵不动。

          最后,温故而知新,学识重复而得真谛!

    坚持,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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