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法典》的编纂时间要比《法国民法典》晚了一个世纪之多。
《德国民法典》是德意志帝国从19世纪末期开始研究编纂,最终于1900年1月1日确定施行的民法法典。该法典与《法国民法典》一道被称为“欧陆法系中最重要的两部法典”。德国民法既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同时又结合了日耳曼部落的习惯法,是一部综合性很强的法典。
《德国民法典》采取的五编制体例要比《法国民法典》的三编制更完备,对法律的概括和叙述也更清晰,有利于德国政府对经济部门和军政部门进行较清楚的权责划分,有助于推进社会在规范的架构中向前演进。
德国的民法典详细地对法人制度进行了确切的定义,还将债物关系提升到了物权法之前,这反映了典型的债权法理念。在国家企业占据了市场之后,德意志帝国表现出了比较典型的“农业资本主义帝国形态”。在这种紧要关头,“如何刺激民间资本的流动,保护新兴企业的发展”就成了德国政府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慎重对待债权关系这一手段,极大地提高了小资本家们的信心。
齐特尔曼说过:“德国民法典是一个历史现实的终结,而非一个新的未来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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