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下半年某天,甲中午下班驱车回家吃饭,途中遇到乙,乙中午吃过饭驱车回家。两车相撞。当时的情况是这样的:
甲开车行驶于快车道,未超速。
乙开车行驶于慢车道,未超速。
路况尚佳,车辆行人稀少,路是国道,中间由绿化带隔离,绿化带是一段一段的,有豁口可以通左右。
甲在正常行驶。乙于慢车道行驶过程中要经由绿化带的豁口左转掉头。
大家注意看了,乙经由慢车道左转掉头,全程没有并线到快车道的迹象。
此时甲乙相撞,甲车头右前撞到乙左侧车身前门把手,也就是车身中部。
这是事故全程。
接下来是应该交由交警判定责任,当时某位交警对甲说:“先不提乙违规掉头的事情,双方的损失是由于你的车速造成的。这点你认同不?”
该判定如下:
主次责任,乙方主责,甲方次责。
甲方拒绝签字。
交警在通知书上签写:甲方未签字
现在我想问的是,乙方违法违规掉头导致的交通事故,为何造成损失的原因是甲方。
甲方难道应该为乙方的违法行为买单?
事后了解到:甲方机动车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乙方只有交强险。
我想知道该起交通事故的判定原则。
据了解还有一种说法:只要你上了路,事故中你就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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