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乙二人同村,宅基地毗邻。甲的宅基地倚山、地势较低,乙的宅基地在上将其环绕。乙因琐事与甲多次争吵而郁闷难解,便沿二人宅基地的边界线靠己方一侧,建起高5米围墙,使甲在自家院内却有身处监牢之感。乙的行为违背民法的下列哪一基本原则?
A.自愿原则
B.公平原则
C.平等原则
D.诚信原则
【解析】
乙建高墙的行为,纯粹是为了损害甲,系属于对自己享有之物权的滥用,即首先违背了权利不得滥用原则,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是诚信原则的子原则。权利不得滥用,是指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亦即权利行使并非毫无边界,行使民事权利应当顾及圉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否则为滥用民事权利。乙“沿宅基地的边界线靠己方一侧,建起高5米围墙”的行为,虽然利用的是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且并未超出边界,但其目的是专门为侵害了甲之利益,故为民事权利之滥用,违反的是诚实信用原则,D项正确。
2.肖特有音乐天赋,16岁便不再上学,以演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肖特成长过程中,多有长辈馈赠:7岁时受赠口琴1个,9岁时受赠钢琴1架,15岁时受赠名贵小提琴1把。对肖特行为能力及其受赠行为效力的判断,根据《民法总则》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肖特尚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B.受赠口琴的行为无效,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C.受赠钢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
D.受赠小提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
【解析】
年满8周岁到不满18周岁的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则上需要经过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包括:事前的允许和事后的追认),即为效力待定。
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A错误:系法律的拟制,肖特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属“完人”。
例外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从事的法律行为与年龄、身份或者日常生活所必需的,在这个范围内的民事活动,属于行为人经常参与,养成了相当的意思能力,无法定代理人同意之必要。
例外二:不使得行为人负担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因为法律设定限制行为能力制度为了保护其不受损害,只有使得限制行为能力人从事义务时才会遭受不利益。
如果从事的“纯获法律上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中性的无损益的行为”则不会导致行为人遭受不利益,则无须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同意。
【理解】:纯获法律上利益
权利即为法律上的利益且须有法律作为支持的后盾(法律上之力),权利的核心是法律上的利益,因此所谓纯获法律上的利益,即为获得权利。
纯获法律上利益系指限制行为能力人因其所为民事法律行为而单纯取得权利,不负担任何义务之情形。亦即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因其法律行为而在法律上负有义务,至于有无取得经济上之利益,在所不问。比如说赠与。
CD项:错误,限制行为能力人纯获得法律上的利益的行为有效。
B项:正确。不满8周岁人系“无人”,从事的法律行为均无效(原因是不成立,不能发出意思表示)。其所有民事法律行为均应均其法定代理人代劳。
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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