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护令”是2016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一大亮点,作为一种诉讼保全措施,当受害人遭受来自其家庭成员的暴力侵害时,可以向法院提出发出该裁定的申请。既然“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么有效,那该如何申请呢?笔者就将具体操作情况梳理如下:
一、申请主体
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当事人。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二、管辖法院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三、申请时间
诉讼前:在没有提起诉讼的情况下遭受家庭暴力或有家暴的现实危险,受害一方也可以单独就人身安全保护令提出申请。
诉讼中:在已经提起离婚、继承等诉讼的过程中遭受到家庭暴力或有家暴的现实危险的,受害一方可以向审理案件的法官或合议庭提出申请。
四、作出裁定的时间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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