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因此,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或者错误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致使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火灾发生时失去应有的防火灭火功能,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除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外,还应当承担与过错程度相当的损害赔偿责任。
曹刚律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辽宁省自然科学技术成果奖获得者。北京市炜衡火灾爆炸与应急管理法律专委会主任。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建筑》杂志2019年第08期,刊登了曹刚律师撰写《主动应对平稳过渡-----深度解读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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