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第三只眼盯住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
作者:唐孝忠
据《法治周末》报道,1995年3月20日、8月12日,在萧山农垦一场16队四号桥南的机耕路、坎山镇青风加油站东侧路段,两名出租车司机先后被劫杀致死。1997年12月29日,被检察机关指控实施该两起劫杀案的浙江萧山籍人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朱又平分别被判处或核准死缓,田孝平被(一审,未上诉)判无期徒刑。裁判15年后,即2012年春天,浙江警方通过指纹比对,确认项某才是1995年3月20日劫杀案的真凶,陈建阳等人被排除在外。
尽管陈建阳等5人尚未排除另一起劫杀案的嫌疑,但是,现在可以确认,他们曾被司法机关冤枉了,而被冤枉根源之一是刑讯逼供。如果没有刑讯逼供,他们不会承认自己有罪。除非有其他例外的原因。
更令人震惊的是,田伟冬在遭遇警方刑讯逼供之下咬断了舌头,被缝了5针,王建平右手食指被打成骨折。由于上述5人受到不同程度的刑讯逼供,其罪名“都是打出来的”。
审查过去所发生的刑事方面的冤假错案,佘祥林曾受到刑讯逼供,赵作海“被抓后,先关了44天,也打了44天”,甚至赵作海前妻赵小齐、赵作海相好甘花同样遭受到警方长期殴打……有哪一件冤假错案不是与刑讯逼供藕断丝连?因此,刑讯逼供不仅践踏了法律尊严,违法侵害了公民权利,还是冤假错案的重要根源。
人患病后,只要找到了病因,就可对症下药治愈。而冤假错案之“病因”刑讯逼供也可“对症治疗”,“手术”也很简单。
本来,根据相关刑事法律制度的规则,控制并询问嫌疑人均应在法定场所,但有的政法机关在立案前并不这样。而是先将嫌疑人弄到一个无第三方监控的隐蔽场所,等嫌疑人承认了主要犯罪事实后,再送到看守所,这种行为应予严令禁止。
从犯罪嫌疑人被政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那一刻起,直至被送到看守所,嫌疑人身上所发生的一切,只有两双眼睛目击,第一双当然是嫌疑人自己,第二双则是政法机关人员。那么,若嫌疑人受到人身侵害,在庭审时才能告知舆论,且双方各执一词,难辨真伪。
这样的后果是,政法机关的侦查行为遭到舆论质疑甚至批判,嫌疑人的人身权难以保障,冤假错案难以避免,也不利于遏制公权力,更不利于准确惩治犯罪。
目前,一旦嫌疑人庭审时声称被刑讯逼供,只能由政法机关举证证明。但政法机关往往举出不具有证据效力或证明力低下的证据来试图洗脱刑讯逼供的嫌疑,因为要么从限制嫌疑人人身自由起就没有随时用第三只眼即摄像机记录嫌疑人的言行举止,要么是根本不敢拿出相关影像资料。所以,即使嫌疑人被判有罪,或嫌疑人确实犯罪,政法机关的刑讯逼供行为依然不能根治。
根据证据规则,用自己的言词说明作为证据,其证明力非常低。所以,无论从树立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角度,还是从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以及人权考虑,政法机关都应采取来自第三方监控的措施来根除刑讯逼供、消除刑讯逼供的嫌疑,那就是从嫌疑人被限制自由起,就用第三只眼一直对准嫌疑人。
其方法很简单,从限制犯罪嫌疑人那一刻起,就一直让其被录音摄像设备监控。这样,嫌疑人在非暴力、恐吓的文明状态下的陈述就具有证明力,至少其真实性得以强化。同时,可防止其脱逃或其他暴力行为,并预防侦查人员侵害嫌疑人,政法机关的刑讯逼供嫌疑就自然消除,冤假错案就自然减少或避免。
刑事法律的任务不仅要惩治犯罪,而且要保障人权,而要保障的也不仅仅是受害者,还有被怀疑犯罪的公民的权利,要保障涉嫌犯罪的公民的不仅仅是人身权,还有其申辩的权利。那么,其途径是遏制公权力超越法律规则,并在侦查程序中保持有第三方的监督。这种监督不仅仅是看守所,还有固定的视频监控设备以及可移动的音像录制设备,因为音像录制的科技设备毫无私心杂念,除了其缺电或“生病”,它都会忠实记录嫌疑人身上发生的所有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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