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一村民因为私自建桥收费被判寻衅滋事罪,此事引发激烈讨论。支持或反对的声音均存在,但理由又不完全相同。法律正确适用的前提是事实必须清楚,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直接讨论定罪问题肯定会出现错误。
一审判决书对案件事实描述较为概括,无法正面回答公众对此案的诸多猜测。因此,应当启动再审程序,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取证、调查,进而再对法律适用与否进行判断。
值得注意的是,一审判决书只记载了建桥、收费的大致经过以及此行为受到三次行政处罚的事实,并且第一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对以上事实也没有任何异议。如果以上是案件的全部事实,则从法律上认定黄某等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确不妥。私自建桥,无论是否收费,都仅仅是一个行政违法行为。行政违法的结果只能是行政处罚,罚款或是拆除。如果拒不执行或者暴力抗拒,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等罪名,也不应是寻衅滋事罪。
本案对黄某等人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必须要证明具有“无事生非”或“借事生非”的主观心理,且存在强拿硬要的行为,导致社会秩序混乱。关键事实是,通行车辆是否具有自由选择的可能。如果通行车辆可以自由选择是否由桥上通行,则不存在强拿硬要一说,寻衅滋事也无从谈起。被迫交钱通行,包括精神上受到威胁和河道被挖断迫于无奈通行两种情形。若是后一种情形,还应查明挖断河道的是黄某一伙还是其他人所为。一审判决对此并无阐述,应当通过再审进行调查。
另外,本案是否存在涉黑涉恶情形也应当查明。并不是人数众多就一定属于涉黑涉恶,必须从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四个方面进行准确认定。如是,则必须严加惩治;如不是,也应向社会公开理由。
私造浮桥案的一审判决,对关键问题语焉不详,无法打消公众疑虑。应当启动再审程序,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准确适用法律定罪量刑。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