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为落实中央的上述决定,国务院法制办起草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通过网络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虽然《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尚末正式出台,但笔者认为,目前行政机关进行重大决策仍应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这一正当程序。其理由为:
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有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性要求,是总结了过去一些地方、一些部门因为决策轻率随意,造成决策内容不合理不科学乃至明显违法,进而导致决策实施后给国家、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深刻教训,有针对性地提出的要求。因此尽早按照《决定》要求,通过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性控制措施,有利于尽可能地避免出现新的决策失误,防止给国家或社会造成新的损失。
二、《决定》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控制措施,仅涉及行政机关内部的决策机制的改革完善,并不会减损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权利或增加他们的义务,不需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才能实施。从这个意义上说,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并不是为了解决“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这种重大决策程序的合法性问题,而是将上述原则性规定具体化,增强其执行性与实效性。因此在《条例》尚未出台时,即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进行决策,也不会导致违法后果。
三、《决定》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要求明确了五个步骤及其名称,己具有一定的执行性(可操作性)。比如第一步“公众参与”,虽然对于一项具体的重大决策而言,在《条例》出台以前,没有明确的标准确定应当由一定范围的公众(例如其权利义务直接受该决策影响的公众)还是不特定的全体公众参与,也无法确定公众参与的具体方式(如召开听证会还是通过公众信息网络公开征求意见),但不论如何,拟作出决策的机构至少应当采取一定方式征求一定范围公众的意见,才符合《决定》的此项要求。
近日笔者获悉,“中国乒乓球协会决定对国家乒乓球队管理模式进行改革,不再设总、主教练,改为分设男、女两个教练组。鉴于刘国梁对中国乒乓球队的贡献和个人能力,协会提出他担任中国乒乓球协会副主席……”(引自2017年6月24日中国乒协声明)。那么中国乒协作出上述决定,应否遵循前述程序呢?笔者认为应当遵循。其理由为:
一、上述决定属于行政决策
众所周知,我国的乒乓球“国字号”队伍采取“官办”模式,教练员的人选、教练机构的组织形式均实质上是由行政机构决定。这从中国乒协官方网站公布的中国乒协章程中,关于“业务范围”的规定,有“拟定有关乒乓球教练员、 运动员 管理制度、竞赛制度,报请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后施行”这一项即可以明显地看出。因此,此次中国乒乓球队总教练调任他职且教练管理体制的变化,无论是乒协拟定后报经体育总局批准,还是经体育总局授权后由乒协自行决定,无疑都属于行政决策。
二、上述决定属于重大决策
如前所述,上述决定内容主要包括两项:一是总教练刘国梁调任中国乒协任第19副主席,二是改变教练管理体制,不设总、主教练,改设教练组。
先说刘国梁调职。刘国梁自执教国乒以来,直至最后担任总教练,整个教练生涯中,指导国乒取得了不俗战绩,多次包揽大赛金牌,偶尔丢失一两块金牌就会成为大新闻。虽说中国乒坛底蕴雄厚,获得世界冠军并非难事,但取得如此佳绩,也属难能可贵。而且能得队员衷心拥戴,能获作为同事、下级的其他教练的真心认可(这方面的具体表现恐无需笔者饶舌),在国乒历史上可能也不多见。在此前提下,国乒又未面临大赛成绩滑坡需调整教练争取转败为胜之局面,又不存在教练员正常换届调整的情况(今年3月底国乒教练员刚刚通过而竞聘得以确定,从而完成教练组重组),那么突然将国乒总教练调任乒协第19副主席,不可谓不是重大决策。
再说“不设总、主教练,改设教练组”的教练管理体制调整。众所周知,乒乓球号称中国“国球”,在中国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多年来一代一代乒乓球运动员取得的一个一个世界冠军,己成为鼓励各界群众积极进取的生动事例;虽老犹新的一句“人生能有几回博,此时不博何时博”,已成为激励人们面对困难不屈不挠迎难而上奋勇前行的宝贵精神财富。而作为一支运动队,在比赛中争夺金牌即使不是唯一目标,至少是最重要的目标之一;对于中国乒乓球队而言,夺取国际大赛冠军,更是广大民众的必然要求。教练机构设置方式的调整,对于国乒能否继续在国际大赛上保持以包揽金牌为主、极少部分金牌旁落为辅的局面至关重要。故作出“不设总、主教练,改设教练组”的教练管理体制调整决定,显属重要决策。
既然上述决策属于重要行政决策,那么接下来必然会产生一个疑问,体育总局或者体育总局授权的中国乒协,在作出上述决策前是否遵循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据笔者获得的信息,似乎答案为否。中国乒乓球队道歉信中称:“三位运动员、两位主管教练员在完全不了解国家乒乓球队管理模式调整具体内容的情况下,意气用事,擅自退赛……”。既然“三位运动员与两位主管教练员都完全不了解国家乒乓球队管理模式调整具体内容”,那么,显然该决策出台前连小范围地征求中国乒乓球队意见的工作都未开展,谈何“公众参与”?另外体育总局副局长、中国乒协主席蔡振华在被记者问到这次国乒教练调整的问题时仅简单地回答要问乒羽中心,似乎对此事不太知情,如果真的如此,则基本上可以说明,无论是总局作出决定还是总局授权乒协作出决定,均未通过“集体讨论决定”。至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亦无任何信息反应出在此次关于国乒教练调整的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得到了遵循。
现在让我们拭目以待,看最终能否确定,此次体育总局作出的国乒教练调整决策(总局授权乒协决定,在法律效果上亦应视为总局决策)是否过于驾率,更看中央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要求,在体育总局是否得到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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