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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不具体,将被驳回

诉讼请求不具体,将被驳回

作者: 西云儿 | 来源:发表于2021-02-27 21:15 被阅读0次

案情简介:患者李某因甲状腺切除手术起诉某医疗机构,起诉状所列诉讼请求有两项,一是要求医疗机构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二是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诉讼费用。在起诉状中只写明到医疗机构看病的情形,没有写明赔偿理由,也没有写明赔偿项目。人民法院多次向其释明,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但是,李某坚持认为医疗机构对其所有治疗行为都是错误的,不应该切除其甲状腺,不申请司法鉴定,医疗机构所有行为都存在错误,不需要一一说明,赔偿数额也不需要分项,100万元赔偿款才能弥补自己遭受的损害。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原告李某不能说明要求医疗机构赔偿的具体理由,也无法说清赔偿项目。经人民法院多次释明原告李某依然坚持自己的主张,并且也不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对其诊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申请司法鉴定,视为原告李某起诉没有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案件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这是法律对民事案件起诉实质要件的规制,也是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民事权益内容。

“诉讼请求”,是当事人的权利要求,是案件审理的出发点。

站在原告的角度,诉讼请求就是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的问题,如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患者和被告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就形成确认之诉;要求人民法院判令医疗机构履行因医疗过错导致的赔偿义务,形成给付之诉;要求人民法院解除原告和医疗机构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形成变更之诉。原告要达到什么目的,追求何种结果,应当在起诉状中提出具体要求。如果整个起诉状都在叙述事情经过,看不出原告的要求,或者即使原告提出了请求,但是诉讼请求概况含糊,甚至前后矛盾,如患者提出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能说明赔偿的依据、赔偿项目和数额,就属于诉讼请求不具体。

在请求权利竞合情况下,不对案由做出选择,也可能导致诉讼请求不具体。如患者在起诉状上提出两项诉讼请求,第一项是请求医疗机构退还已经缴纳的医疗费。这一请求,是基于患者认为医疗机构收取了医疗费,但是没有尽到诊疗义务应当返还,属于合同之诉。第二项请求认为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要求医疗机构予以赔偿,属于侵权之诉。原告既主张违约之诉又主张侵权之诉,属于法律关系竞合,依照法律规定应择其一而诉。经审判人员释明后,患者仍然坚持自己的起诉意见,则构成诉讼请求不明确,也会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只要求原告的诉讼请求具体,并没有要求诉讼请求正确。诉讼请求是否正确、是否能够得到支持,为实体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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