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马早上上班时发现自行车漏气,就推到楼下修车摊位前,修车人老李在此处修车已经多年,自己也住在这个楼里,对周围的人非常熟悉。看到小马推车过来,老李职业性的瞄了一眼瘪瘪的自行车车轮,没等小马开口老李就说“这辆车需要扒开补胎,费用10元钱,着急上班的话就把车放在这里,中午取车给钱。”小马点点头便把自行放到旁边,打了辆出租车上班了。
中午下班后小马到老李处取车,老李说:你的自行车我修了一上午,很费事,给二十块钱。小马说:我们讲好的是十块钱,怎么能要二十块?老李非常生气的说:你的车子很难修,不给钱不允许推走。老李说着顺手将自行车锁上。小马很懊恼,和他争辩了几句转身回家了。回家后告诉妻子取车的事,妻子劝他说:我去好好给老李说说,把车推回来。妻子刚下楼就看到有一群人围在老李的修车摊位前,旁边还有两个警察。一打听,才知道小马回家后,老李突然倒地昏厥,有人打“120”急救,“120”没到时老李就停止了呼吸。老李的家人认为老李是和小马发生争执后“气死”的,安葬完老李就到法院起诉,要求小马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费用50万元。
面对老李家人的起诉状,小马一脸困惑:老李私自涨价,自己和老李正常争辩,并没有“气”他,也没有看到他倒地的情形,怎么能够承担“气死人”的责任?还要赔偿巨额经济损失?
小马的经历,并不少见。查阅类似案例就会发现,所谓的“气死人”案件往往有几种情形:一是双方发生争吵,一方宣扬了另一方的隐私,或者有侮辱性的语言,致一方气愤突发疾病而死;一种情况是一方明知对方心胸狭小、故意说一些能够引起对方生气的话题导致对方气愤,或者明知对方患有不能刺激的疾病,而故意招惹对方导致对方情绪激动生气而亡;还有一种情况是双方正常论理、争辩,一方因情绪过分激动而气急死亡。第一种情况行为人常会伴有侮辱、诽谤性语言,往往会触犯死者的隐私权和名誉权,虽然行为人并不一定追求另一方死亡的后果,但是放任了这种行为的发生,对损害后果具有间接过错。第二种情况行为人的过错比较明显,如果明知对方对某事比较敏感或者比较忌讳,而故意触及,或者故意设置圈套使对方生气致死,具有直接过错。至于行为语言交锋正常,双方都没有攻击、诽谤、侮辱对方的故意和行为,只是一方因为自身情绪或疾病发作而死亡的,应当界定为意外事件,行为人不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的小马,看到老李违反约定将修车款由十块钱提高到二十块元时,做出的询问、争辩无论是在情理上或者是在法律上都具有合理性。其当时对老李没有实施过激行为,老李倒地也不知情,没有“气死人”的主观故意,老李的死亡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小马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后经过多次调解,小马和老李家人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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