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过一分钟,在本案中被认定已经死亡的那个人,将通过这扇门走进法庭。”
被告律师举起手腕,晃晃手表,转向法庭入口处,目光笃定。
“被害人没有死?”
法官和陪审团成员,一下子惊呆了。
他们把目光投向法庭门口,紧张的等待令人吃惊的一幕。
空气凝滞,鸦雀无声。
一分钟过去,什么也没有发生。
“请原谅,我开一个小玩笑,这只是一个虚拟的情节。但你们刚刚的反应证明了一点,那就是你们不能完全肯定那个人已经死了。”
神色自若。
“因此,所有的指控是不能成立的!”
法官和陪审团成员一下子陷入了尴尬境地,面面相觑,无人反驳。
主控方律师站起来。
“没错,刚才大家都在看门口,说明大家对被害人是否死亡心存疑虑。因为任何推断都可能以产生意外,他们不是当事人。”
“可是。您的委托人,本案中的被控杀人的当事人,他并没有向门口看,这说明什么呢?”
“说明他根本就不相信被害人会从那扇门里走进来。”
这是美国联邦法院的一个故事。众所周知,美国是判例法。
试问,这个犯罪人就不能够更吃惊,“这不可能?我明明杀死了他!”而看向门口。
或这个犯罪人也许放弃辩护,“虽不是我杀,但证据对我不利。”认命也可能不看门口。
所以法律根本不在于这个假设,真正在于通过调查取证,掌握了重要证据,足够证明他杀人的事实成立。
文字只是夸大了心理在案件中的作用而已。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