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声明,本文仅限于理论探讨,不涉及任何具体公司案例。
现在,企业内部也普遍开始重视对相关举报进行反腐败、反舞弊内部调查。但是,企业合规调查本身不合规的情形屡有发生。因此,厘清调查行为尺度和界限,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企业能否审讯员工或限制员工人身自由
企业能否审讯员工,具体表现为几个方面:企业审计人员有没有权利审问员工;企业反腐败调查小组或保安能否审讯员工;公司能否聘请其它公司人员来审讯员工。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个人观点1:审计人员没有权利审问员工,只能就审计相关问题调查询问员工。
个人观点2:如果存在员工腐败问题,企业就是原告,员工是被告;原告审问被告,并不具有公正性和合法性。
个人观点3:非因法定事由,公民有不受逮捕、审讯的权利。审讯的权利只规定在公安机关或类似公安机关的部门,其它任何机关行使审讯权,都是侵犯人身权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累计超过12小时,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拘禁犯罪。
个人观点4:企业不能限制员工人身自由。不管是企业内部的调查人员,还是专业第三方,其始终是代表公司而非国家进行调查,不具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特权。若限制人身自由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则可能触犯非法拘禁罪。
一般主体的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见下表:
二、企业能否扣留员工工作设备
为了收集腐败、舞弊的有关证据,调查人员一般会要求暂时控制员工的工作设备。然而,这些非官方的调查主体到底是否有权对员工的工作设备予以扣留呢?
个人观点:该设备的所有权归属,以及是否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是判断调查人员是否有权予以扣留的关键。如果设备的所有权归员工,那么企业是没有权利扣留员工的工作设备的;
如果所有权归公司,员工只是为工作目的而享有受限制使用权,那么此时调查人员在不侵犯调查对象其他权利的情况下有权对该设备予以扣留。一般来说,若设备是公司统一配发的,那么就无需征得被调查对象的同意。但实践中存在个别案例需要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
三、企业能否持续采集员工个人信息
在内部调查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公民个人信息,那么企业对员工的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是否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我国《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公司在招用劳动者时享有知情权,《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个人观点1:目前法律、司法解释并没有详述哪些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信息,通过参考地方的劳动合同实施条例,可以对“劳动者个人信息”作如下理解: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信息包括居民身份、学历、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和是否具有竞业限制义务;与劳动合同无关的信息包括家庭状况,兴趣爱好、婚姻及生育状态、宗教与政治信仰和个人生活经历。
个人观点2:收集方面,未告知员工、未经员工同意,对员工个人信息持续收集和保存是违规的。使用方面,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的“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四、企业审讯的结果,按手印、签字或录音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个人观点:访谈笔录是否与原访谈内容一致需要经访谈对象确认。在引诱、诱导或强迫方式获取的访谈笔录是违法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只要在录音时没有严重侵犯他人的的合法权益、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录音是合法的,具有法律效力。
从企业的角度来说,为了规避部分法律风险,可以在《员工手册》、《劳动合同》以及内部管理制度中,将配合企业内部调查作为员工的工作内容之一。但应该注意的是,企业是一般主体,并不具有国家机关的权利。
本人并非法律专业出身,以上为查找法律条款等相关资料后得到的观点,仅供参考。不足之处,欢迎专业人士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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