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兆丰经济学讲义摘录(九)
“在交易费用为零或足够低的情况下,不管资源最初的主人是谁,资源都同样会流到价值最高的用途上去。”
1.科斯告诉我们伤害都是相互的,都是对稀缺资源的争夺,谁能够把资源用好,资源最后很可能就会落到谁手上。但这只是理想状况。
2.交易费用通俗定义:凡是在一个人的社会里不存在,在多个人的社会里存在的成本。例如打官司,做公证等等。现实生活中,交易成本可能高不可攀。
3.正因为现实中交易成本很高,我们需要社会上通行的制度、习俗、道德规范等第三方的重新分配,来减少交易成本。
第三方,在知道资源怎么样使用更好,在非常有把握的情况下,使用手中的权利对资源进行重新分配,达到资源的高效运用。这是所有制度、风俗、习惯、至于政府和法院,存在的根本理由。
案例:土地的私有产权保护与政府征地的权衡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假如没有公正的补偿,那么私人财产不得被征用于公共用途”。
这意味美国政府征用私人土地,应同时符合两个基本条件:1.被征土地必须用于公共用途;2.征用时政府必须给予公正补偿。
公共补偿比较容易确定,有些州规定,政府征地时,周边地产的收购价格需要向被征地者公开。但公共用途,没有明确标准界定。
一个著名案件“基洛诉新伦敦市政府案”:著名制药公司征一块地来建研发中心,它说建成后可以雇佣更多的人,帮助解决社会就业问题,同时向政府纳税,可以推动社会发展。一户人家基洛,把帮制药公司征地的政府告上法庭,最后案子打上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以5:4比例确认基洛败诉,她的房子最后夷为平地。
法官判决说:
“基洛想要法院提供明确的边界,清楚地解释什么叫做公共用途。但是我们都知道,政府一直在致力于推动经济的发展,有时征用私人土地能够很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
我们决定,故意不给出公共用途的明确定义,让这个界限变得模糊,以便政府有足够的灵活度,来决定哪些做法对经济和城市的发展更有好处。
政府不能随便把私人资产拿给另外一个私人,哪怕补偿足够多。但是,只要为了公共用途,政府就可以把私人资产拿给另外一个人,只要它给出公正的补偿。”
美国实施的是判例法,判例法有一个好处,就是那些不同意多数派法官判决的少数派法官,也能把自己的想法写出来,供后人参考,只不过意见无法律效力。
这个案子的少数派法官写了一份义正词严反对意见:
“有了这个先例,结果一定不是随机的,那些更有权势的人和机构,例如大公司、大地产商,更有可能抢到别人的土地。而美国最早的立国者,是不希望有这样的结果的。”
在征地问题上,两边倒都不对,需要在中间取得一个平衡。但中间的平衡怎么取得,没有一个确定的答案,美国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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