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正》里提到了一个失控的电车的例子。
这个例子分成两个故事。
第一故事是,一个司机在驾驶一辆电车的时候,遇到一个选择。那就是左侧的车轨上有一个人,右侧的车轨上有五个人。你只能选择把车开向左侧或者右侧。
第二故事是,你是一个站在桥上的旁观者。这时候一辆电车开了过来。这时候车前方有五个人(这时候车只能往前开,而不能转向左侧或者右侧)。这时候,有一个人从你旁边路过,你如果把他推下桥,就可以挡住电车,从而救下五个人。或者你可以选择让电车继续前行,撞死那五个人。
如果你是第一个故事里的司机,我想你会选择把车开向左侧,撞死车轨上的那一个人,从而救下那五个人。
如果你是第二个故事里的旁观者,我想大部分人会选择不去推那个路过的人,而不是救下车轨上的五个人。
在这两故事里面,不论是司机还是旁观者都面临一个选择,那就是让电车撞死五个人或者一个人。作者在其后得出结论:“深入思考后我们也许会发现,这两种情形应当根据同一原则来裁定。”
我很难理解作者得出:“这两个故事中的不同情形应当根据同一原则来裁定”这一结论。如果这两个故事里的情形都应该根据同一个原则来裁定,那么故事里的条件应该都是一样的才对。
在第一个故事里,如果你是司机,那么你面临的是要么撞死左侧的一个人,要么撞死右侧的五个人。我们至少会造成撞死一个人的事故。所以这时候,我们会考虑让这次事故的影响达到最小,从而选择把电车开向左侧。
但是,在第二个故事里,旁观者所做抉择的内容与故事一中的抉择内容完全不同。因为故事二里的旁观者也面临着必须做出,牺牲一个人,救下五个人或者放走一个人,牺牲五个人这种抉择。所以,我们就得出旁观者面临的抉择和故事一里的司机面临的抉择完全一样的这种判断。这种推理是经不起推敲和思考的。
第二个故事相比于第一个故事最大的不同在于,第二个故事的旁观者不需要为五个人的死亡而负责。但是,如果你把一个人推下桥,那么你不仅是救下那五个人,还要背上杀死一个人的罪名。这个罪名可能让他呆监狱里面直至老死,还可能会出现,自己的妻子可能撑不起这个家庭而带着孩子自杀等一系列情况。
在第二个故事里面,做出的选择根本不是牺牲一个人,救下五个人或者放走一个人,牺牲五个人这种抉择。而是牺牲一个人,自己承担杀死一个人的罪名和代价,以及救下五个人,或者放走一个人,牺牲五个人,但是自己不需要承受他们死亡带来的后果。
第一个故事里,司机之所以要做出把电车开向左侧的决定,就在于他肯定要承担这次事故的责任。所以选择的是,让这次事故受到最小的损失。
如果你说,在第二个故事里的旁观者,在放走路过的那一个人的时候,那五个人被电车撞死的责任也必须要由旁观者来负责,那你说旁观者会选择什么?肯定是把人推下去,从而救下五个人。
很多时候,我们很容易会忽略一些隐藏的条件,而这些隐藏的条件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而且这两个故事里,隐藏着一个条件那就是,不管是那一个人还是那五个人,他们都是良好的公民。
如果左侧的一个人是个国际通缉的犯罪分子或者右侧的五个人是国际通缉的犯罪分子,那情况又会发生变化,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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