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侵权纠纷案件中,伤残等级鉴定对于侵权人、被侵权人和保险公司都十分重要。
被侵权人是否构成伤残以及伤残等级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伤残赔偿金的赔付数额。
由此可见,被侵权人伤残等级的高低对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非常大。
那么,在诉讼中,如果被侵权人已经自行委托了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意见。侵权人、保险公司就要敢于对鉴定意见提出质疑,一是,审查鉴定意见,看鉴定意见中是否有瑕疵。二是看被鉴定人伤情,判断是否会留下伤残。三是看司法鉴定中心,是否可能会受人情关系的影响等等。
对鉴定意见提出质疑,应当从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入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二)委托鉴定的材料;
(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五)明确的鉴定结论;
(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以上七点,正是律师应当重点审查并提出质疑的要点。对于其中有疑点的地方,应当在法庭质证或代理意见中提出,以便使法庭支持自己的主张,达到否定鉴定意见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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