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雒宏军
前几年,关于教育要不要惩罚的问题讨论的十分火热。以情动人、赏识教育等等,这种一边倒的教育舆论氛围,让我们对教育惩罚忌讳莫深,但是学校的现实不容乐观,一是打骂之声不绝于耳,甚至纹脸刺字、致人伤残,种种极端体罚现象屡禁不止;二是一些学生肆意妄为、胆大包天,教师却摄于“体罚”的恶名不敢管理,不愿管理,导致了教师不作为,又给教育背负了不少恶名。后来,总算搞明白了,教育不能没有惩罚,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是虚弱的教育,尊重学生人格和赏识教育的方式,并不否认对学生的批评与合理的惩罚。
理论问题搞清楚了,是不是教师就可以放开手脚,对犯了错误的学生敢于惩罚了?问题没有那么简单。很多教育方式到底是属于惩罚,还是体罚,仍然存在着争议。比如有些老师认为,学生违反了课堂纪律,罚站就是一种合理惩罚,但也有人认为,罚站是对学生的体罚,是不合规的。上体育课的时候,学生躲在教室里不愿锻炼,让这些学生在操场跑上几圈,或者罚做俯卧撑,这算是惩罚,还是体罚?也不见得有一致的说法。总之,关于惩罚问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争议和社会舆论最终造成教育行为的无奈。
依法治国,教育不能例外,教师的教育行为也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但是我国法律对教育惩罚问题的规定太过笼统,造成了教师无所适从。《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中规定: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翻阅其它法律法规,对学校和教师的约束性规定很多,但是对于学校和教师如何合理批评教育和惩罚学生的规定几乎没有。
这一点,国外法律规定与我们不同。法国中学对学习极差的学生,经班级理事会(成员由校长、教务长和该班所有任课老师等组成)投票决定可给予留级处分,犯了严重错误的会受到开除处分,对犯了迟到、旷课等小错误的,将受到节假日必须到学校反省补课或做作业的处罚。(《国外“好学生”是个什么样?》)在《素质教育在美国》一书中,黄全愈博士多次谈及美国学校对学生的惩罚,例如不许吃午餐、停课、罚站等。据《参考消息》报道,近日生效的一项英国法律规定,教师有权处罚不守规矩的学生,根据这项法律,教师有权用“合理的力量”管束有暴力行为的学生,有权没收学生的手机等私人物品,并有权在周六或放学后对学生关禁闭等。
教育惩罚缺乏明确规定,导致了学校教育的“无效化”,哪些惩罚是允许的,哪些手段是禁止的,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教师不愿意也不敢管理学生,生怕教育方法导致意外,授人以柄。惩罚不力,就会导致事实上的纵容,实际上,很多学校对于严重不良行为学生的教育已经陷入无计可施的境地,近年来屡屡发生的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现象,就是一个缩影。因为缺乏教育惩罚的明确规定,还导致了“滥罚”现象。学生不可避免的要犯错误,要受到惩罚,没有规定,就存在着随意化和扩大化的倾向,动辄叫家长,经常停课,惩罚方式和理由完全由教师把握,这样的惩罚也就缺少了实际教育效果。实际上,现在普遍存在的体罚现象不是因为禁止体罚的法律法规太少,而是规定合理惩罚的法律法规不够明确的缘故。
教育惩罚,事关教育效果,应该引起足够重视。避免欲做还羞,就要使教育惩罚的规定明晰起来,好让学校和教师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国情,制定教育惩罚实施细则,详细规定教育惩罚的适用原则、情形、方法,以及滥用惩罚的责任,让教育惩罚成为一种“刚性”规定,违犯纪律的学生要受到合理的惩罚,维护教学秩序和教育的权威,从而保证教育效果。教师要依据惩罚细则来实施惩罚,不能随意为之,学校的惩罚措施要遵照规定实施,既保证惩罚教育的作用,又不能侵害学生的基本权利。
在还没有详细规定教育惩罚的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学校对于教育惩罚要有制度规定。比如对于迟到旷课、扰乱教学秩序、打架骂人、考试作弊、破坏公私财物、敲诈赌博、吸烟酗酒、顶撞老师等常见的违纪行为,依据情节,详细规定教师如何处置,可以使用什么样的惩罚手段,学校要给予何种纪律处分等等。有了这样一个明确的制度,就可以规范教师行为,减少滥罚和体罚行为的发生,也有利于匡正学生行为,维护学校纪律。每个学校都可以根据校情和管理传统进行这样的探索。
学习惩罚的艺术也是教师的专业能力之一。学生都是独特的个体,教师总是面临着不同的教育情境,没有一部法律可以详细规定任何情况下的惩罚办法,这就要求教师根据学生特点和具体问题见机而为,相宜行事。这个过程中教师需要掌握一些惩罚的基本原则。首先是尊重,爱默森说,“教育成功的秘诀在于尊重学生。”惩罚不是为了摧毁学生的自尊心,恰恰相反,是通过非常手段唤醒学生的自我意识,任何惩罚都要以尊重学生为前提。惩罚要有度,情节不同,惩罚措施不同,学校是育人的地方,不能将学生“一棒子打死”,合适的惩罚既能引起学生思想上的重视,又不伤害学生的身心。惩罚要有情,高超的惩罚总是充满人情味,冷若冰霜、风声鹤唳,无法取得学生的情感认同,也就失去了教育效果。罚之有据,任何惩罚措施都是明确的,先于行为而存在,这样才能“对事不对人”,让学生心悦诚服。还有,惩罚的方式要灵活多样,针对不同学生,施以不同方式,或者让学生有所选择,减轻学生的对立情绪,这也符合因材施教的原则。
发表于《江苏教育》(管理版)2007年7、8月合刊,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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