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声明,笔者非专业哲学或心理学学生,虽对分析哲学和精神分析理论有所涉猎,但并不专精,相关术语使用如有不当,请批评指正。另外,笔者虽对阿德勒及名作《自卑与超越》有所耳闻,但并未对其进行过系统的学习。因此,本文所讨论的阿德勒思想均基于《被讨厌的勇气》一书。
我们的不幸是谁的错?作为第一部分标题的这个问题,本身可以看成一句寻求科学诠释的追问。一般认为,科学中的诠释(explanation)是一个利用普遍规律(general laws),将所发生的事件(events)与特定事实(particular facts)联系起来,最终将部分事实归为事件原因的过程。通俗来说,便是借助规律,由现象到本质。在上述问题中,“不幸”是一个客观发生的事件,而“谁的错”则是对“不幸”这一事件的原因进行追问。
正如本书中哲人所说,弗洛伊德对此问题的答案,是“童年创伤”,而他利用的规律则是“潜意识”。弗洛伊德认为,人在童年时遭受的创伤并不会随时间推移而消失,恰恰相反,这些痛苦的经历会被封存、压抑在潜意识中,并以某种扭曲的方式,即心理障碍,在成年后体现出来。在他对人格发展五阶段(口唇期,肛欲期,性器期,潜伏期,生殖期)的描述中,弗洛伊德明确提出,如果人在某些人格阶段的特定活动受到压抑,那么这个人成年后的性格就会受到相应的影响。例如,弗洛伊德认为,如果一个人在肛欲期(1-3岁)的排泄活动受到严格限制,那么ta在成年后的性格就会倾向于吝啬,洁癖,和强迫症。另一方面,如果排泄活动不受限制,ta在成年后的性格就会偏向暴躁,凶残,和无秩序。
这些论述都体现了弗洛伊德对童年创伤和潜意识的重视。总的来说,传统精神分析以潜意识理论作为普遍规律,将事实“童年创伤”归类为事件“不幸”的原因,解答了“我们的不幸是谁的错”这个问题。
当然,由于这一理论无法被证实或证伪,目前学界普遍认为弗氏精神分析属于伪科学。换句话说,潜意识理论这一理论本身就是不可靠的。另外,从科学诠释的角度来看,弗氏精神分析是一种“不完整诠释”(incomplete explanation)。根据潜意识理论这一普遍规律,我们只能推导出童年创伤可能/可以导致一定的心理障碍,但并不能解释童年创伤为什么一定导致心理障碍,更无法解释为什么特定的童年创伤一定导致特定的心理障碍。但无论如何,如上所述,其底层思维仍是遵循科学诠释逻辑的。
与之相反,本书第二章的标题,“再怎么‘找原因’,也没法改变一个人”,则是一句拒绝寻求科学诠释,转而寻求目的论的论断。我认为,这句话看似普通,实际上却可以很好地代表本书中哲人所说的阿德勒心理学的真正含义。
据书中哲人所说,阿德勒认为,我们并非因为童年创伤才产生了心理障碍,而是由于我们有了某种消极目的(往往是为了避免某个不敢面对的事件/事物),才人为制造出了特定的心理障碍,并将这种心理障碍归因于童年创伤,以此撇清自己的责任,并得到某种心理安慰。这一理论,从形式上看似乎也是一句科学诠释。客观发生的事件是心理障碍,而特定事实则是寻求达成目的,阿德勒将寻求达成目的(事实)归类为心理障碍(客观事件)的原因,从而达成一种科学诠释。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一诠释中,并无任何普遍规律得到运用。换言之,没有任何定律/公理能证明寻求达成目的和制造心理障碍之间有必然联系。如果说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理论是伪科学,因为其依靠的普遍规律“潜意识理论”无法被证实;那么阿德勒的理论则干脆是反科学的,因为他完全拒绝了采用任何普遍规律。
当然,会有人说,这里的普遍规律是显而易见的,即“人们会为了达成自己的目的而采取行动”。然而,这一常识性的结论并非科学意义上的规律,因为其描述的是某种人类主观意识的选择。相比之下,弗洛伊德潜意识理论的特点在于,它认为潜意识过程是不被人的主观判断(意识)所察觉或影响的。因而这个过程可以被看成某种不为人的主观意志所转移的客观存在,对于这一客观存在的描述即可被看成一种科学意义上的普遍规律,无论此规律是否正确。而“人们会为了达成自己的目的而采取行动”这一规律描述的却是人们内心的主观选择,所以就会带有极大的不确定性。的确,人们都会有为了达成自己的目的而采取行动的倾向,但这并不代表所有人都会主观上选择采取行动,不采取行动的人也大有人在。
当然,又有人会说,或许“选择采取行动”这一过程也发生在潜意识领域,如果是这样,那么“人们会为了达成自己的目的而采取行动”这一规律描述的便也是客观事实。但是,即便如此,它的问题至少也和弗洛伊德理论的问题一样大,即它也是不完整的,只能证明为了达成目的,人们可以/可能制造出心理障碍,却无法证明为什么特定的心理障碍一定是为了达成某个目的而制造出来的。一句话,我们无法证明目的与心理障碍之间存在必然联系。
因此,如前所述,我认为阿德勒的理论本质上是拒绝寻求科学诠释,转而寻求目的论的论断。这并不是在贬低其理论的可靠性,恰恰相反,我认为这才是其理论的精髓所在。阿德勒的“目的论”诠释并非一种企图完美解释人的心理现象的科学诠释理论,或者至少不是一个合格的科学诠释理论。这一理论提出的意义在于寻求达成某个目的。它不为了解释现象(找原因),而是为了达成特定目的(改变一个人),亦即“目的论之目的”——目的论本身的提出就是为了达成特定目的:使个人的生活变得更好。在阿德勒看来,即便我们用最精妙的理论解释了心理障碍产生的原因,如果这一原因本身是无法或难以更改的(如童年创伤),那么知道了这个原因也不会对我们的人生产生一丝一毫的帮助。既然如此,还不如干脆放弃寻找原因,转而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这一方法就是“目的论”本身。它不是分析哲学,而是人生哲学;它不是本体论意义上的形而上,而是方法论式的世界观。
目的论之目的(改变人生)这一特点在文本中也有所体现。如“阿德勒心理学不是死板的学问,而是要理解人性的真理和目标”(p.4)——不是本体论(“死板的学问”),而是方法论和世界观(“理解人性的真理和目标”);“如果我们一直依赖原因论,就会永远止步不前”(p.7)——目的论的目的是不要“止步不前”,要前进,要改变人生;以及上文提到的“再怎么‘找原因’,也没法改变一个人”。
有趣的是,书中哲人也常常将阿德勒的思想表述为某种科学诠释似的论断。如“心理创伤并不存在”,“愤怒都是捏造出来的”,“你的不幸,皆是自己‘选择’的”等等。我不知道这是阿德勒的原意还是两位两位日本作者的解读。但在我看来,就本书想要阐发的道理而言,这种论断并无必要。事实上,我们完全可以抛开对心理障碍的本体论思考,转而坚持目的论,方法论,或者现象学式的探究。当然,有人会说,只有把论断写成科学诠释似的结论才能引人注目,发人深省。这也是为了达成说服读者的目的,符合目的论。然而,且不说其给我造成一种逻辑上的混乱,反而产生削弱说服力的相反效果;单是以符合科学诠释的方式表达思想以增强说服力的行为,就落入了书中所说满足他人标准以寻求认可的陷阱,颇有些自相矛盾的讽刺意味了。
引用文献:
Hempel, Carl G. "Explanation in Science and in History." Philosophy of Action: An Anthology,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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