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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可以称斤

如果法律可以称斤

作者: 许登祎 | 来源:发表于2019-01-27 20:24 被阅读27次

    2017年9月,陇西县工商局干部毛志尧醉酒驾驶小轿车,将正在打扫卫生的环卫工宋某某碰撞致死。2018年3月2日,陇西县人民法院判决毛志尧犯有交通肇事罪,但是却因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80万元并取得谅解”等原因,对其免于刑事处罚。尽管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是如此的匪夷所思,但当时并未引起公众注意。今年1月25日,陇西县纪委监委通报当地党员干部酒驾醉驾典型案例,这才让这起案件的详情大白于世,进而引发了强烈公愤。

    法官应当清楚:

    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免于刑事处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一经特赦,对罪犯不得再予追究。

    4.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按照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其他生效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予追究。

    法律规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

    法律规定: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

    以上法律条款非常明确,不知陇西法院执行的是哪条哪款?

    如果因为被撞者是环保工人,因为经济原因而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因此而免于刑事处罚的话,法律如此称斤而沽,是秤砣出了问题还是秤心出了问题?亦或是执秤者出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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