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专家学者认为,调整社会关系,尤其是市场经济中的各种关系,不仅要有国家权力、市场参与者意思自治的权力,还要有社会权力,这就是社会关系调整“权力三元观”。
这种观点,事实上成为公法、私法和社会法共存的理念基础。
国家权力是公权力,核心在于强制力,立足军事、外交、国防、警察、监狱等机构,调整社会关系,比如消灭来犯之敌,打击违法犯罪;市场权力,核心在于自由,在法治框架下依据规则、法治市场精神来调整市场活动中的各类社会关系;社会权力,立足法律和道德规范等,通过NGO(非政府组织)等来调整社会关系,调解社会成员矛盾纠纷,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等弱势群体权益,发展体育文化社会事业,为国家稳定、市场繁荣提供安定有序自治的社会环境。
这与之前我们相对熟悉的社会关系调整“权力二元观”(国家权力和市场权力),有很大不同,不同之处主要在于“权力三元观”比“权力二元观”增加了社会权力。社会权力的运用,对于弥补国家权力、市场权力之不足,意义重大。比如,老人、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日常权益,由于得到社会自治组织更加细致的日常关怀照料,摆脱了以往自身权益被损害后才能得到公权力事后救济的被动命运,且不增加公权力的负担;监狱内接受劳动改造的犯罪分子、社区内有前科的社会人员,通过社会心理矫正等组织的介入,可以很大程度地提高违法犯罪者的改造成效,降低有前科人员“二进宫、三进宫”的概率。
我国对NGO(非政府组织)参与社会自治一直以来持谨慎态度,对社会自治组织的建立比较敏感和严格,但伴随对外交流、全球化等,在推动仲裁事业发展、推进社会自治研究等方面,这些年还是取得了较大进展。
其中,难能可贵的是,我国2004年7月颁布的行政许可法中对社会权力的运用提供了法律支持,比如,第十一条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第十三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这两条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透露出一个重要理念,这一理念用江平教授《从构建社会权力的大环境中看仲裁事业的发展》一文的说法可以表述为:“在市场经济中,市场自己本身能解决的,市场当事人自己能解决的,市场当事人能够通过合同的意思自治解决的,尽量由市场当事人自己去解决。市场当事人自己不能解决的,尽量由社会组织的力量来解决。只有当个人的力量、社会力量不能解决,需要国家审批、国家干预的时候,才由国家去审批。”法律层面对社会权力的重视,已不言而喻,这对于国家治理、法治而言,在理念与实践层面都是一种巨大的进步。
立足这个理念,反思四十年来的改革开放,我们有何收获呢?
反思四十年来的改革,我国由苏联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至今天“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权力角度看,是一个由国家权力全面调整社会关系走向国家与市场共同调整社会关系的宏伟转变过程。遗憾的是,这四十年间,我国国家权力逐步下放经济发展权给市场的同时,却没下放太多社会管理权力给社会,社会权力并未得到与市场经济同等的重视,没能发展壮大起来,至今还不能充分发挥出社会自治功能。
这种社会权力的缺位,在国家、市场权力边界还模糊不清的状态下,一定程度上会加剧国家公权力与市场私权力冲突,使得公、私权力在拆迁、征地等过程中长期处于紧张对峙状态,恶化了干群关系,削弱了党和政府的社会公信力。虽说,这还与城乡土地不能“同地同权同价”以及公权力约束机制不健全等有关,但维护群众利益社会自治组织、法定自治机制的缺位,使得群众利益面临公权力时没有太多合法渠道进行博弈、不能通过博弈促进公权力行使规则的优化与相关市场机制的完善,也是显而易见的。
这在一个以人民为中心、以社会全体成员利益为奋斗目标的社会主义国家是值得深思并要引起高度重视的。
今天,在缅怀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所取得伟大功绩的同时,我们也需要认真反思调整社会关系权力架构的历史转变,查找短板,与时俱进,以便能够服务于新时期的发展大局。从这个角度看,我们至少可以有一点收获——之前我们围绕政府、市场“二元”关系,思考国家与地方发展、治理方略的思路,是不是可以考虑朝着国家(地方)、市场和社会“三元”关系方向进化与转变呢?
至于这种思路转变的合理性,目前我能想到的大概有两条理由:
一是,这与国家当前放权让利改革方向相一致,并不冲突,也符合法治理念发展趋势,无非当下改革侧重于继续向市场放权让利而已;二是,重视与发展社会权力,积极发展繁荣各类社会自治组织比如仲裁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等,既可以在公、私权力间形成缓冲地带,减缓上层建筑与群众的直接矛盾冲突,又可以弥补国家、市场权力的不足,最终实现社会稳定、市场繁荣与安定和谐。
这其中,社会自治组织运作的有效监督机制十分重要,不可或缺。
因为,任何组织包括社会自治组织的权力,必须得到有效监督,才能发挥正面作用。不受监督的权力,十有八九不靠谱,失控有其必然性。
认识指导实践,思路决定出路。有了这种思路层面的深刻转变,党和政府在制定改革发展相关规划、政策时,通过点滴积累、试点示范,逐步建立健全相关社会自治机制,就能把社会权力落到实处,构建起一个国家权力、市场权力和社会权力三位一体的新国家治理权力架构,进一步健全完善治国理政体系,全面提高党和政府为人民服务的能力水平,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再加一把劲。
作为一种思考和探讨,似乎还有些理想主义的色彩,但在一个公有制私有制并存、公私权力冲突不断和公私权力边界不断变化的宏大社会环境中,这至少可以为减缓公私冲突,为明晰公与私、政府与市场、权力与权利边界,提供一条比较具体而新的突围思路。
(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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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平《私权的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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