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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六十七)古代的法制思想之清(四)

(一百六十七)古代的法制思想之清(四)

作者: 世界有那么多人 | 来源:发表于2023-08-10 13:55 被阅读0次

    最后,来说说清代的会审制度。

    首先是秋审。

    这是清代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 审理对象为全国上报斩监候和绞监候案件。

    每年秋八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 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土等重要官员共同审理。

    秋审被看成是 "国家大典", 统治者较为重视, 专门制定 《秋审条款》。

    朝审。是刑部判决的重案以及京师附近的绞监候和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其审判组织方式与秋审大体相同, 每年霜降十日后举行。

    热审。对发生在京师的答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 于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进行, 快速决放在监管杖刑案犯。

    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复审程序后, 分四种情况处理:

    情实: 罪情属实, 罪名适当者, 奏请执行死刑。

    缓决: 案情属实,但危害不大, 可被为流三千里, 或发烟痒极边充军, 或再押监候。

    可矜: 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 可免予死刑, 一般减为徒, 流刑罚。

    留养承祀: 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丁单情形, 合乎申请留养条件的, 按留养奏请皇帝裁决。

    下篇开始进入近代的法制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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