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3日 星期天 大雾,晴图片来自网络
没想到简书这儿也有同道中人,还把之前的小白日记收入专题,这倒有些惶恐。
关于之前所提的三撤与再审,到执行这块儿,韩心怡又费了许多的精力讲解。
有一同听课的在学习群里喊,听着越来越糊涂了。
试着自己复述一下,看能不能搞清楚,以便以后理解记忆。
执行异议这块儿,又分为: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
执行行为异议主要是当事人和案外人提出,对法院的执行行为不合法,比如应该冻结300万法院却冻了600万,那么,被执行人就可以提出异议,如果异议成立,则法院纠错,异议不成立,被执行人的救济途径就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对于执行标的异议,就比较复杂了,粗略又分为两种情况。
执行标的异议的提出人,只能是案外人,这是两种情况的共同点。
不同的地方在于,异议指向的内容不同,则救济途径不同。
如果异议指向原生效裁判的正确性问题,则只能申请再审。
举个例子比较清晰。
比如A与B房产纠纷,法院判决归B,但是到执行时,案外人C发现属于他的房子被判给了B,提出异议。
如果异议成立,则执行中止,此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去再审;但是如果案外人的异议被驳回,那么作为普通的案外人,是没有资格提出再审的,唯独经过这种被驳回执行异议的案外人,可以提案外人执行异议再审申请。
如果异议指向执行对象,对原生效裁判没有意见,只争议执行对象的归属,是属于产生了新纠纷,那么就形成执行异议之诉。
如果案外人异议成立,那么就会中止执行,此时申请执行人一定不开心,就会提起一个许可执行之诉,他是原告,提异议成立的案外人是被告,原来的被执行人看他的态度,同意原告则为第三人,不同意则成为共同被告。(这个提出的时间为: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举例说明,A欠B300万,判决后久未履行,则B申请执行,查A有房子值300万可供执行,此时案外人C说房子是他的而提出异议。如果异议成立,则法院中止执行,那么对于房子的归属问题提出一个新的诉,此时申请执行人B作原告,C是被告,A同意B的申请则列为第三人,如果不同意B,则与C成为共同被告。
如果案外人异议被裁定驳回,案外人救济途径就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目的是阻碍执行的进行。此时案外人是原告,被告是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还是看态度列诉讼地位。
还是前面案例:如果C的异议被驳回,那么她肯定要对房子的归属提诉讼,C作原告,B是被告,A同意原告,则列第三人,否则AB是共同被告。
执行异议之诉的前提,都是必须提出执行异议。
总结一下,执行中,对生效裁判有意见,案外人提出来异议,则会引发再审;对执行对象有意见,案外人提出异议,则会引发执行异议之诉。用的是一审程序,证明责任永远在案外人。
问题到这儿,与第三人撤销之诉有啥关系?
三撤与再审,都是针对原来生效的裁判;那么第一种的执行异议引发的再审,就会与三撤相交。
(可以肯定的一个就是,执行异议之诉,与三撤就永远扯不上关系了。)
没启动执行程序之前,有独三、无独三的案外人就提只能提再审了;如果已经启动了执行程序,有独三、无独三的案外人提三撤,不影响执行,如果要有中止执行的效果,就可以提出来执行异议,此时三撤继续审理,一直到有最终。
启动执行程序后的有权三撤的案外人,如果要有中止执行的效果,可以直接提出执行异议,如果被驳回,可以行驶再审救济,就回到第一种执行异议状态。
①————②————③
三撤 执行异议 再审
小火车模型,①②、②③可以出现,绝对不会有①③或③①。
生活中的案件,比课件复杂若干,还有许多细节内容需要记忆。
能复述好这个救济思路,课算没白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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