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4月13日,刘玉章作为三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公达公司签订了项目转让协议,再该协议书上有三峡公司的公章及刘玉章的签字,此时,刘玉章虽然已被三峡公司上级单位停止了工作,但直至1995年4月22日,工商登记才将三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玉章变更为张胜利,即刘玉章在与公达公司签订项目转让协议时,在三峡公司地工商登记抢刘玉章仍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玉章以法定代表人身份与公达公司签订协议符合企业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的形式要件,并且该协议也加盖了三峡公司的公章,因此,双方签订地项目转让协议应当依法成立并生效。刘玉章在签订协议时虽已被其上级单位决定停止职务,但该决定属三峡公司内部工作调整,刘玉章代表三峡公司对在进行民事活动的身份仍应以工商登记公示的内容为依据,不能洗其内部工作人员职务变动为由,否认其对外代表行为的效力。
最高院(2009)民提字第76号
王军P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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