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于2020年11月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20年11月起至2023年10月,还约定乙方(陆某)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了甲方(某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乙方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并无任何正当理由离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直接和间接损失,甲方可以不办理退工手续,并有权扣减乙方一个月工资及相应的奖励报酬作为违约的代通知金。
2021年10月,陆某提出离职后,某公司以其辞职未提前30日告知公司为由,拒绝为陆某发放最后一个月的工资。
此后,陆某经劳动仲裁程序起诉,要求某公司向其支付被克扣的工资等。

律师意见
本案例中的情形在现实中较为常见,而产生这样纠纷的原因是用人单位对法律规定存在错误的认识。本案例中,双方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未提前告知而离职的约定有着“追究损失”“违约”“代通知金”几个关键词,下文将简略分析一下。
第一,劳动者未提前告知而离职是否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可见,法律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赋予了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但与此同时,法律为避免因劳动者随意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也对劳动者辞职的“自由”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如劳动者有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了劳动者在离职后有进行工作交接的义务,若劳动者违反上述规定而离职,即被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但也有例外情况,即如果劳动者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而解除了劳动合同,则其无须提前通知单位,即走即辞即可。
第二,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首先,用人单位可否扣除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是专项技术培训服务期,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是竞业限制。也就是说,除违反服务期约定或竞业限制约定外,用人单位无权就劳动者提前离职的问题约定违约金。
其次,用人单位可否扣除“代通知金”?“代通知金”是一个民间俗称,来源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法律规定的是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并未规定劳动者需要反向支付此费用。
最后,用人单位可否事先约定损失赔偿金额?《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用人单位拥有的权利仅限于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那么该“损失”具体是多少,可否提前约定一个标准?
对此,实践中一般认为,“赔偿损失”的性质是补偿,即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一方财产损失的,用人单位如能举证证明其损失的具体项目及金额,则劳动者需要对其损失进行弥补,反之,则无须弥补。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可见,本案中双方提前约定赔偿金额的做法,实际上就是将“赔偿损失”当成违约金进行约定,而根据前述分析,此种情形下并不适用违约金的约定,故某公司据此克扣陆某的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因此某公司应将扣款的工资支付给陆某。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某公司向陆某支付克扣的工资。
—— 《HR总是有办法:从入职到离职的101个纠纷巧解》吕帅 陈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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