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华猥亵儿童案一审已宣判,被热议的问题之一是——五年的刑期到底是轻还是重。
按照法律规定,猥亵儿童罪的量刑分两档,一般情节的量刑区间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聚众、在公共场所当众或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王振华不具有聚众和公共场所的情节,但有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情节,即如果认定造成轻伤属于恶劣情节,则王的量刑区间应当在五年以上,目前只判五年属于量刑轻了;反之,五年有期徒刑属于其量刑区间的最高刑期,是确确实实的重罚。
接下来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致被害人轻伤算不算猥亵儿童罪的恶劣情节?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很多人据此认为,从严惩处包括从重、加重两种方式,既然意见中明确规定造成被害人轻伤要从严惩处,当然可以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区间量刑。理论上,这种观点不能算错误。
以“猥亵儿童罪”和“轻伤”两个关键词进行检索,共查找到10个与王振华案类似案例。其中9例,法院最终认定造成轻伤不属于恶劣情节,仅有1例,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情节恶劣,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归纳、总结猥亵儿童罪且量刑在五年以上的判例,法院认定属于恶劣的情节有:猥亵多人;猥亵多次;长期猥亵儿童;猥亵频率高;造成被害人重伤;造成被害人感染性病。极少出现造成被害人轻伤被认定属于恶劣情节的判例。
实务中,法院倾向性认为造成轻伤不属于恶劣情节,但法官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做出自己的判断。因此,上海普陀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对比其他性侵害行为,一般人均认为强奸比猥亵要严重,对被害人的伤害(生理、心理)也是前者远大于后者,奸淫幼女的量刑应当比猥亵儿童的量刑要高。按照量刑指导意见的估算,奸淫幼女一人并造成轻伤的,量刑起点大致在5-8年有期徒刑,如果将猥亵儿童并造成轻伤的量刑定为5年起,势必会造成刑罚适用的不平衡,或可能会导致猥亵行为减少,强奸行为的增加。
单纯从法条分析,从严惩处当然可以认为包括加重处罚,可以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区间量刑。从罪刑相当的司法原则出发,对猥亵和强奸行为进行差别化惩处,造成轻伤不宜认定为恶劣情节,实务中法院的判例正是这一观点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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