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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房产的租赁权与抵押权冲突时如何解决

被执行房产的租赁权与抵押权冲突时如何解决

作者: 8c8392d58a4a | 来源:发表于2017-04-22 23:04 被阅读186次

01

租赁权是基于租赁合同产生的对租赁物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租赁权本质上属于债权。

作为债权的租赁权,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是可以对抗物权的,这就是买卖不破租赁。

物权之所以具有对抗效力,在于物权的设立经过了公示。租赁权要对抗物权,当然也要经过公示。

租赁权怎么公示呢?光有租赁合同是不行的,租赁合同不为外人所知,一旦发生物权变动,对于承租人和继受人而言都不利;另外,之所以规定买卖不破租赁,是为了保护出于弱势的承租人,如果没有占有,承租人对租赁物还没有依赖,并不会危及其什么权利,何况其还可以向出租人主要违约。

因此,租赁的公示就是占有!

对比,城镇房屋租赁纠纷司法解释规定,在一房数租的情况下,应该按照占有、登记备案、合同成立在先的顺序确定履行顺序!

综上,占有,对于租赁权的决定至关重要!


02

执行中对租赁权如何认定呢?

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之规定,在抵押权设计后出租房屋的,租赁权不得对抗抵押权。也就是说,租赁权对抗抵押权的前提是,租赁先于抵押而为。

根据第一部分论述,租赁权的公示是占有,因此,租赁权要对抗抵押权,必须先于抵押占有!


03

执行中如何处理租赁权呢?

根据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之规定,在司法拍卖中,对于拍卖财产上享有担保物权的,拍卖的款项先拿过来行使涤除权,就是拍的钱先可着有担保物权的人;对于有用益物权的呢,不需要先拿拍卖价款消除,承受现实就行了。说的拽一点,就是一个涤除主义,一个承受主义。

因此,在拍卖时,对于保留租赁权的,公告租赁权情况,通知承租人优先购买即可。

然而,谁愿意买别人一直租着的房子啊?所以,这种情况下的成交率不高。

所以,为了提高拍卖成交率,还得先把承租人给安顿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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