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业委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前6个月组织换届选举,并报区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任期届满前3个月尚未完成的,由街道办组织召集,若前期选举工作合法,经街道办同意也可有业委会在街道监督下继续完成;任期届满仍未完成,街道办代管相关档案资料,并参照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程序组织选举,若街道确认前期选举工作合法,可在前期工作上继续完成换届选举。
相关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候补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换届选举,并报告区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换届选举应当在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完成。
在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尚未完成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或者监督业主委员会组织换届选举,并在上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不得继续履行职责。(与《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34条一致,《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47条与此存在冲突)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
第三十四条 根据《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6个月,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换届选举,并应当在任期届满5个月前将换届选举方案报告区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根据《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尚未完成换届选举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街道办事处确认前期选举工作合法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委员会协助继续完成换届选举,经街道办事处同意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的监督下继续完成换届选举;
(二)前期选举工作程序违法、争议较大或者具有其他影响换届选举的重大事项,由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委员会协助,重新举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完成换届选举工作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当代管相关档案资料,并参照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组织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成员的组成由街道办事处确定;但经确认前期选举工作合法的,街道办事处可以在前期选举工作基础上继续完成换届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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