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者之法,杀人者死,伤人者刑,百王之所同也。人故杀人,杀之可也。这种原始朴素的正义观,从产生之初就是“百王”即王公天子政府所制定的,将其称为“庶民的正义观”是理由和根据是什么?是否将“百王”的诸侯大人王公君子等同于庶人?如果百王也是庶人的话,整个社会都是庶人,那么谁不是庶人?所以“庶民的正义观”这个概念本身就是不成立,不恰当的。反对“庶民的正义观”的那些人何以就不是庶人呢?他们和庶人的区别在哪里?仅因为反对“庶人的正义观”?“我们有没有权力杀死一个杀害无辜者的杀人者”?或者说,一个杀人者应当为自己所做出的后果应当承担怎样的一个责任?杀人后不再杀人,是否等于杀人者承担了杀人后理应承担的责任?或者通过监禁手段,使杀人者没有机会和条件再去杀人,是否等于杀人者承担了理应承担的责任?很显然,无论什么样的学者或者哲学家,都不能将“不再杀人”等同于“承担了相应的责任”,这是两个概念。“废死”者认为,只要杀人者不再杀人就等于承担了其之前杀过人的责任,这是非常荒谬的。混淆了这两个概念,得出的很可能就是“杀人偿命不一定天经地义”。重点再问一句:杀人者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再杀人是否等于杀人者承担了责任?作为人来说,应当是平等的,杀人者以命偿命是对等的义务。杀人者以死谢罪,从某种层面来说,反而会得到人们的尊敬。
“废死”者认为,废除死刑可以降低犯罪率,然而这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犯罪率降低,与其说与“废死”有某种联系,不如说因为“废死”导致受害人报警率降低,从而产生犯罪率降低的假象:人之常情在于有所畏惧而不敢犯罪,“废死”为杀人者提供了基本的保障——无论用多么残暴的手段,杀多少人,都不会受到死刑的处罚,这是保护杀人者而伤害被害人。另外,受害人明知道报警后以及立案审判不能对犯罪嫌疑人产生震慑,由此还可能在犯罪分子刑满释放后遭受到报复,进而选择放弃报警,这也是“废死”与犯罪率降低之间存在的微妙关系。同时,在杀人者服刑期间,受害人还要为其提供生活所必须的财物——受害者纳税的一部分必然会用到监狱里。按照“废死”者的逻辑,废除死刑可以降低犯罪率,那么,废除所有法律上所规定的罪名,是否等于社会上犯罪率为零?由此,“废死”产生了犯罪率降低只是一个假象。
与此同时,“废死”后采取的基本是长期监禁。长期监禁和死刑,哪个更残忍呢?“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不自由毋宁死”。没有自由的生命比起死亡来说显然更残忍,所以长期监禁剥夺了人的自由,比杀死他更残忍。从这个层面来说,长期监禁未必就充满了仁慈。
所以墨子说,杀一人,谓之不义,必有一死罪矣。则此岂刑不善哉?用刑则不善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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