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经中国人大网公布后,引起了学术界和实务界等的大力反响,各种观点,林林总总。本次草案把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并在年减除费用6万元和其他扣除后合并纳税,累进征收,最高税率为45%(而经营所得的最高税率为35%)等等。本人结合自身的理解,对本次草案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也提出一些修改意见,供有关决策部门参考。
一、问题
(一)综合所得的种类
1、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属于纳税人提供劳动和劳务活动而取得的回报,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分别归属于劳动法和合同法调整;而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文学、艺术、科学技术方面的知识创造和再创造活动而取得的回报,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主要归属于知识产权法调整。二者的性质有差异,应当适用不同的税率,不应合并在一起统一征收个税。
2、原来,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各自适用不同的减除费用和税率,现在合并纳税,适用同一减除费用和税率,把原本2项减除费用缩小为1项,不合理,纳税人如同时有这2项所得的,应该相应地扩大一定比例的减除费用。
(二)综合所得的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税率最高为45%,这个不妥。黄奇帆的意见是统一最高税率为25%,我认为至少不超过经营所得的35%。因为,一方面,有的企业高管拿一元工资或者零工资,然后把个人开销算在企业的费用上(比如:贾跃亭、刘强东、梁稳根、马明哲、马云等人,多得很),这样就可以避免缴纳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大量歌星、影星等明星通过注册经营实体来予以规避巨额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个税。怪不得《穷爸爸富爸爸》一书中的“富爸爸”说,我没有钱,我的公司很有钱,公司保护富人。而广大的劳动者,打工数份,付出辛苦劳动的后果就是承担高额个税,这就不合理。
2、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从广义上来说也可以视为劳动所得,但是这个所得,与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不同,被认为是智力成果所得,也可以直接叫知识产权所得,与我国法律体系相接轨。在当今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太需要文学、艺术、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了,太需要“J.K.罗琳”和“爱迪生”了。而草案应该把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与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分开,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适用最高45%的税率,而应该适用原来的税率,把减除费用大大抬高,以促进文艺科技的发展。
(三)专项扣除和附加扣除等
1、专项扣除里包含基本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等),但是不包括补充社会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李克强总理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7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试点政策推至全国,对个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按每年最高24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既然商业健康保险也列入了个税税前抵扣了,那么,补充社会保险为什么就不能列入个税税前抵扣?我认为应当把补充社会保险列入专项抵扣的范围,其好处在于,一方面惠及广大的劳动者;另一方面用人单位的这笔支出也可抵扣其所得税,两全其美。
2、专项附加扣除里包括子女教育。子女教育的开支,在我国婚姻法中属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范畴,其实,婚姻法还对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都作了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婚姻法中的这3项义务统一规定为被扶养人生活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都公布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统一标准,而且对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在扶养人之间分配也有法定的方法,只要办理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就非常清楚。既然草案要开子女教育费抵扣的口子,那还不如索性就把各地统一标准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纳入专项附加扣除范围。
二、修改意见
1、把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列为综合所得,税率最高不超过35%,纳税人在一个年度内同时有这2项所得的,减除费用在按月5000元的基础上加计30%。
2、把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列为知识产权所得,减除费用大幅提高至12万元(甚至以上),纳税人在一个年度内同时有这2项所得的,减除费用在按月1万元的基础上加计30%,其他不变。
3、把补充社会保险纳入专项扣除的范围。
4、把纳税人应承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纳入专项附加扣除范围。
总之,税法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本次草案应当把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放在首要考量的地位,并参考民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婚姻法、劳动法等其他法律领域的成熟制度等“本土资源”。立法应当遵循习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指示,“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所以,国家的发展,应当“藏富于民”,而不是“与民争利”。立法还应当摒弃“宜粗不宜细”的老旧观念,应当具备大智慧和前瞻性,并接地气。
(本修改建议已经于7月11日,通过EMS寄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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