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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收知多少!浅析《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增收知多少!浅析《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作者: 杨锴David | 来源:发表于2018-08-08 10:46 被阅读0次

    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

    个人所得税的调整关乎工薪阶层的收入,又是中国个税税制改革的重要一步,这个话题最近几年每年两会,都会被提及。

    终于在18年两会上,政府工作报告提及要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此揭开了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序幕,个税开始进入调整期。

    从本次两会传递的信息来看,主要推进的个税改革涉及:

    提高起征点

    个人所得税改革增加专项扣除(子女教育、大病医疗)

    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劳动性所得作为综合所得合并,确定起征点,再征税

    改革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税的模式(综合与分类相结合)

    而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经主管部门(财政部、国税总局)及相关智库、专家草拟草案,人大法工委听取意见后,国务院批准,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一般要经历三次左右审议,修正案通过后向社会发布。

    那么上述调整将如何落地呢,为什么说这次调整是“力度空前”?从今天财政部对草案的解读能够初探端倪。

    《草案》透露出个税改革的要点

    财政部对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解读,透露出本次个税调整的六个重大变更内容:

    完善有关居民、非居民纳税人的规定;

    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实行个税综合征收;

    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

    个税起征点(基本扣除额)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

    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

    拟增反避税条款。

    纳税主体明确定义

    本次草案中,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两类纳税人明确定义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183天的个人

    上述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83天的个人

    上述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读:与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人定义的最大差异是将原无住所居住满1年,修改为无住所居住满183天(半年),半年也是国际通行对居民非居民的居住时常定义,也是为了避免某些个人为了避税,每居住不满一年即离境,以逃避其境外收入在中国缴纳个税的义务问题。

    劳动性所得综合申报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类征税方式,将应税所得分为11类,实行不同征税办法。本次草案提出:

    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

    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

    居民个人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解读:重点来了,上述四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后,以往这样的纳税方式将发生变化,比如:

    老王在A公司每月税前工资8000,同时他还在业余时间为B企业做顾问,获得劳务费收入每月1000,在现行税法规定下,A公司每月按照工资薪金项,计算应税所得8000元的个税,扣减缴纳后将税后工资发给老王,B公司每月按照劳务费个税标准,计算应税所得劳务1000的个税,扣减缴纳后将税后劳务费发给老王;在个税劳动性所得综合申报调整后,就发生变化了,老王应将A公司税前工资与B公司劳务合并,即9000元/月,或108000元/年合并综合申报劳动性所得个人所得税。

    大的逻辑清晰,在具体操作上还有不少问题等待答案:

    原不同项目的代扣代缴义务人非同一单位/个人时,该怎么办?

    按年合并计算,可能涉及合并计税补税,该怎么办?

    税务部门是否可通过大数据,向单位或纳税人提供同步劳动性收入信息?

    劳动者个人多方式获得收入,是否必须让单位知道,而自己的隐私权该如何保护?

    调整税率结构,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个税起征点)

    在谈到个税改革时,大部分会关注到起征点的提高,从《草案》可以看出,本次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将综合合并,采用统一的税率和基本减除费用(个税起征点),两个优惠叠加,既简化了综合所得个税计算过程,同时将起到较好的减税效果。

    综合所得税率结构:

    (1)以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

    (2)将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并优化调整部分税率的级距。

    我们具体来看看如何调整:

    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解读:

    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

    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现行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3%(增加到不超过3000?);

    大幅扩大10%税率的级距,现行税率为20%的所得,以及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10%;(3000至10000?)

    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20%(10000至20000?);

    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缩小到20000至35000?);

    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

    会不会调整后新的税率表是这样:

    (黑色部分为根据草案解读测算预计值,实际数值以最终发布的《修正案》为准。)

    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

    (1)合并现行个税法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3500元/月和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2)将上述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确定为5000元/月(6万元/年);

    (3)该标准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统一适用,不再保留专门的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月)。(原来针对外籍的3500+1300=4800的基本减除费用/起征点,不再存在了)

    案例说明:

    当综合考虑所得税率结构变化和基本减除费用(起征点)的变化,试算现行个税计税方法与调整后计税方法的纳税及收入差异(假设仅有月工资,没有其他劳动性收入时)如下:

    可以看出,应税收入在1万以下时,个税调整后,税赋下降比例最高,超过75%;应税收入越高,则降税比例逐步下降。

    从增收绝对值看,月应税所得1.5万时,按照新的计税方式,税后增收超过了7%。

    增加专项附加扣除

    《草案》明确,除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的专项扣除项目继续执行外,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解读:进一步细化了拟增加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特别关注的是继续教育支出,住房贷款利息以及住房租金项,这些项目将采取何种方式验证支出真实性,如何能够简便易行的进行扣除操作以及各项额度分别是多少?我认为可参考正在试行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操作模式。

    增加反避税条款

    《草案》增加这个条款,小崔热炒的演艺圈内幕功不可没。

    草案参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反避税规定,针对:

    (1)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

    (2)在境外避税地避税;

    (3)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

    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

    这一部分正是要体现个税法对高收入人群的调节作用的控制性条款。

    通过对《草案》的浅析,确实能感觉到本次个税调整是“史无前例”、“力度空前”!期盼审议期间,能有更多的信息和细节透露,帮助纳税人和企业提前有所了解和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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