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的情形
在我国离婚诉讼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来确定管辖法院。具体而言,原告如欲起诉离婚,则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当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下,则向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相关概念:
“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相关依据:
1、《民事诉讼法 》
第二十一条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二、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的情形
(一)当被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1、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
2、下落不明或已被宣告失踪的;
3、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4、被监禁的;
(二)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相关依据:
1、《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二条第一款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特殊情况下的规定:
1、 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如一方起诉离婚,则应向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则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5、有关军人离婚案件的特殊规定:
(1)夫妻双方均为军人的,由军事法院管辖;
(2) 非军人一方向军事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军人所在单位的军事法院管辖;
(3) 非军人一方向地方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
(5)特殊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的可以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第二款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三)军队设立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案件;(四)认定营区内无主财产案件。
第二条 下列民事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 (三)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第四条 军事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当事人住所地省级行政区划内没有可以受理案件的第一审军事法院,或者处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但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案件除外。
四、其他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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