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民法总则》共有十一章206个条文。
《民法总则》第五章是民事权利,明确规定了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拍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而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比如房屋、土地,动产比如手机、汽车等。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该条有以下几点含义:
第一,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征收、征用;
第二,征收、征用的内容为不动产或者动产;
第三,征收、征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征收、征用必须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近年来,我国因为房屋征收、土地征收等引发了大量的纠纷。其根源是被征收人认为政府给予的补偿非常不合理,甚至发生了一些极端的事件,有的人失去了自己的宝贵生命,有的人失去了自己的家人,给我们以深思。
刚刚通过的《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征收或者征用必须要给予合理的补偿,只要你对被征收的对象(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物权,在政府进行征收时就有权利要求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
实践中,多数征收引发的矛盾冲突,其根本原因都在于补偿不合理、不公平。在《民法总则》颁布以前,业已有其他的法律对于补偿做了原则性规定,但是在地方征地拆迁中,补偿标准是可控的,更多的被人为因素影响着。我们相信《民法总则》的颁布对改变当前较为混乱的征拆环境有着重要意义,同时《民法总则》是中国法制的一大进步,标志着我国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
《民法总则》保障公民和社会拥有更多的自由和自主权,这也意味着征地拆迁中的当事人同样受着民法的保护,他可以更多的自主自己的事务。针对违法的征拆行为、不合理的补偿,可以明确主张自己的权利。
与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相比,《民法总则》增加关于“征收与征用要给予合理公平补偿”,这实则上是当前法律对征拆领域的重视。
《民法总则》的颁布,会影响着征地拆迁走向,会对整个征拆环境的规范有着重要意义。我们坚信,合理与公平补偿将不会只规定在法律条文中,而在社会实践中是可以看见的。
补偿知多少
集体土地: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咨询的朋友欢迎来加微信号:cqlst1981,绝不收取任何费用!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国有土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补偿的费用主要由四部分内容组成: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征收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征收条例》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征收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应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补助和奖励一般规定在房屋征收部门制定和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里,不同的地方不同时间的征收各不相同,全国没有统一的规定,都是地方标准,具有较强的变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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