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问婚姻

作者: 律鸣光旭 | 来源:发表于2017-04-30 18:51 被阅读68次

自从做律师以来,既能见到各种不足为外人道的社会黑幕,也见到诸多家庭的悲剧,更有让人啼笑不得的小故事。总而言之,社会的五光十色,在我们这个行业能够获得一个颇为完全的见证。

今天要写的,是两个关于婚姻的小故事。

在写这两个故事之前,我先提几个问题,以触发思考。

婚姻意味着什么?婚姻的缔结意味着什么?

也许一百个人有一百种关于这些问题的解答和诠释。而我的回应,就在这一篇文章里。

第一个故事—婚姻意味着什么?

她大概五十上下的年纪,带着她的女儿一起来的—她女儿年轻漂亮,她则显得比较疲惫,倒不是年岁带来的衰老,而是神态之中潜藏不住的恍惚,两个人的反差达到了极致。

我们略为寒暄了几句,就直接进入了主题。

她:蔡律师,我想咨询您关于离婚的方面的事情。

我:您说吧。但是注意必须把所有事实毫无保留的对我进行陈述,不能做虚假陈述,这样律师才能做出相对精准的判断,并给您相应的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她:是这样的,我老公在外面找小三,经常夜不归宿,不回家。我也跟他谈了离婚的事情,他没表态,按照我对他的了解,他应该是同意的。

我:那您有他找小三的证据吗?比如相关的照片,或者录音录像,或者涉及到他对这些事实的承认的一些东西。

她:没有,他经常将车停在那女人家的楼下,蔡律师,这个算不算是证据?而且,他在外面找了好几个女的了,这个是最近又换的。

我:这个是不能算证据的,除非你能拍到他们相对亲密的照片,比如拥抱。

她:那我这个婚还离不离得成?

我:如果你们协商一致,和平离婚最好,可以起草个离婚协议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如果你们未能就相关问题协商达成一致,那还是得诉讼。诉讼的话,主要是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实践当中,由于各种原因,法院适用最多的,还是其自由裁量权,一般起诉离婚,除非是双方都明确同意离婚或者是有符合上面法定条件的确凿证据,否则第一次很少有判离的,经过六个月以上后再次起诉,这种情况下判决离婚的可能性要大一点。

她:哦,那就是说如果我们没能协商一致离婚,走法律程序还得这么麻烦,时间也长。那我再问您几个问题,我家里面有个厂子,是我们结婚后建的,现在年产值大概在一两千万,主要是我在经营打理,他没怎么管,离婚的时候我能不能要到这个厂子?我之前背着他给了我女儿75万做生意,这个钱如果打官司,我要不要归还?我把自己的女婿也安排在厂子里上班,担任经理一职,每个月给他2万元的薪资,但是他一直不怎么同意,这一块有没有效,会不会影响到离婚的财产分割?

我:这个厂子呢,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应该一人一半,如果不好分割的话,你可以和他协商,或者是你给他一笔补偿,他把厂子给你,或者是他给你一笔补偿,你把厂子给他。后面两个问题,这都不会影响到财产分割,因为并没有涉及到违反《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接着她又问了我几个问题,我一一给她耐心做了解答,她表示需要回家再跟丈夫谈谈,在支付了我咨询费后满意而归。

在这个案件中,我印象比较深的是她说的一句话,她说:他觉得现在社会上有钱的男的都这样,觉得我胡搅蛮缠。

她当时是一句带过的,我听了心下生凉。正当与不正当、正确与错误、好与坏、善与恶,从来没有在如今这个时代变得如此含混与模糊。

有句话说“放弃是为了得到”,中国的老子也说过类似的话:欲取之,必先与之。我以前不大明白这两句话是什么意思,现在渐渐懂了一些,这两句话要说明的其实都是同一个意思,即:做任何事情都是有代价的,只要你能够承受这样的代价,那么你就一定可以得到某样东西,如果不能承受,那你就得不到。婚姻当然也有其代价,譬如牺牲掉了自己的部分自主与独立,自己的命运与婚姻不得不做某种程度的捆绑,以及必得遵守婚姻的规范和约束,承受责任与义务;但是你同样能够得到的是,你拥有了一个绝对属于自己的家庭的温暖,享有在法律和道德层面上最忠诚的陪伴与照扶。

按我们法律人的思维就是: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再说说另外一个故事,更加让人惊掉下巴。

第二个故事—婚姻的缔结意味着什么?

她也是个美丽的女子,身材高挑,皮肤白皙,脸蛋精致,年纪大概在28岁左右,有着一份正当而令人羡慕的职业,在外人看来,她自己无论在哪方面都应该已算是完美和令人羡慕的了。如果不是因为她找到我们,你也许永远看不到荣耀背后巨大的阴影。

她想让我们给她起草一份婚前协议。协议很简单,但是协议的内容却让人猝不及防。

“婚后我们不发生任何关系,额,我指的是那种关系,我们各过各的,财产各自属于各自,双方不得干涉各自的生活,以后如果要是要小孩,采取试管婴儿的形式,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于男方……”

我们静静的听着,她接着说她的故事。

“我本来是有一个我很爱也很爱我的男朋友的,但是那个男朋友有遗传性疾病,不能生育小孩,家里面就强烈反对我们结婚,然后给我介绍了现在的这个男的,现在这个男的嘛,当然也很优秀,博士毕业,工作了三年,现在也是有房有车,但我跟他没有一点感情,他也是被家里面逼婚,然后我们俩一拍即合,为了应对家里,就结个婚,满足下家里长辈的意愿,我以后应该会再找的……”

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按照她的意愿,我们起草了婚前协议,当然,这里面部分条文的法律效力是有问题的,但是,从他们本身就不算婚姻的结合来讲,他们的每一个行动都算是违反婚姻和《婚姻法》了……

那么,婚姻的缔结意味着什么?难道仅仅只是为了繁衍后代、尽孝道?一个程序、一个手续?以及为了满足所谓成功的生活方式?

难道婚姻的缔结,不应当首先是两个人的合意,其次才是这两个人背后家庭的合意?不应当首先有两个人愿意共同面对生活的决心,然后才考虑生活中的各种问题?

现实,恰恰倒转了过来。

有人责怪法律,觉得法律过于冷情和精计。法律不过是对实际存在的现实的一种回应。现实光怪陆离,法律总是相对保守,只为世界不要太迅快和猛烈而失衡震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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