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论社会保障

作者: 木子哲学 | 来源:发表于2015-07-03 12:10 被阅读117次

    “我”在“自我”和“非我”的矛盾运动支配下的行动有一个条件,就是“我”是健康的。然而,个体总有生老病死,当“我”不健康或者衰老的时候,“我”就无法有力地确保独立实现“我”的存在,即“我”的存在需要照顾。

    每个人都会发生不健康或者衰老。国家这个主体是由所有的个体联合形成的主体,没有个体的健康,就没有国家这个主体的健康,因此,国家这个主体应该为无法独立实现其存在的个体提供必需的保障。这是社会保障的理论基础。

    有些人很不幸,天生的就不是完全健康的,他们理应得到更多的同情心,在法律上对其负有监护责任的个体和国家都应该向他们提供必需的生存保障。

    “我”之“自我”和“非我”的矛盾运动支配“我”之存在。个体的基本生理需求是“自我”的自然属性,“非我”是可以满足基本生理需求的客观事物在意识中的表象,基本需求满足可以让“我”实现最基本的存在。更高层次的需求,取决于“我“之意识中的个性化的”非我”,这些个性化的需求之满足只能通过个体自主的行动去实现。因此,社会保障的底线,只能是人之基本需求的满足。如果社会保障给于更高的个体满足,对于其他个体就是不公正的。

    某种需求被满足之后,”自我“和反映此种需求的“非我”就不会发生矛盾,也就不会产生驱动“我”去行动的力量,这个个体也就不会再有更多的理性认识,也就不会再有更新的创造力,其存在状态将不再有进步,那么,一旦有环境变化,原来依赖的理性认识无法提供有效的满足,个体将无法正常存在,或者,一旦出现具备更高理性认识水平和创造力的其他主体,相比之下,成为弱者,在竞争中处于劣势,也将无法正常存在。这就是说,为了确保理性认识水平的不断进步,个体或者集体性质的主体就应该始终处于积极提高理性认识水平的行动中,而这样的行动的驱动力量就来自主体的“自我”和”非我”的矛盾运动,即主体之存在应该始终处于一种需求不被满足的状态。因此,社会保障以及福利水平不应该较大幅度地超过基本需求的水平。简单来说,如果社会保障和福利水平过高,必然导致更多人们的懒惰,导致全社会的理性认识水平和创新力量的停滞,长期下去,必然不利于所有个体和国家的利益。

    综上所论,为了确保个体的存在,国家有责任向个体提供社会保障,但是,社会保障福利水平以满足人的基本需求为标准,不得过高,否则不利于理性认识水平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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