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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鼎记》37|法律的局限

《鹿鼎记》37|法律的局限

作者: 曾晓枫 | 来源:发表于2017-11-07 18:31 被阅读24次

            小说这一回回目,辕门谁上平蛮策 朝议先颁谕蜀文。在这一回里,韦小宝由罗刹国亲兵护送回国,康熙见了分外惊喜。在得知他已攻破神龙岛但未抓获大佬,教唆索菲亚公主在罗刹国摄政,同意与大清结好,一路挫败吴三桂阴谋,小皇帝格外开森:然后擢升韦小宝为三等伯爵(虚衔,享受伯爵待遇)。

            值此大好时机,康熙借吴三桂、耿精忠、尚可喜三人上书打探废藩话题,决定削藩。并且特批韦小宝作为线人,到大会堂议政。这可是一项殊荣。非中央委员(股肱之臣),又何资格到中央大会堂(朝堂)议政?

            到了朝堂之上,本身发表意见免责。又不少人已受吴三桂行贿,且不愿多事,均持劝阻废藩之论。眼看着皇帝的心思没法实施,韦小宝公然在朝堂之上诬告陷害平西王,说其给他送礼想请他在皇帝面前劝阻皇帝,别削藩。立马,其他大臣随风转舵,立马集体构陷吴三桂的反心。总之,一些莫须有的证据也是满堂横飞。

          后面,虽然吴三桂也确实是反了。法律判断讲究真实充分证据和严格的程序,在当时证据仅有蒙古使者的证词、韦小宝的证词(证明犯罪预备阶段的言词证据),韦小宝和众大臣的一些话虽然后来大致应验,但是不免有钓鱼执法之嫌。现在我们国家是反对钓鱼执法的!

            法律处罚是有滞后性和谦抑性的。但是真出现那些情况,也不排除法律可以采取一些预防和强制措施,以防患于未然。比如一到节假日,北京故宫那块区域的频繁安检。比如,国家允许国家安全机关去监听监视一些可疑人员。比如,国家可以采取边控措施避免一些犯罪分子出国潜逃。因为有社会危害的危险,而提前采取诬陷的方式而阻止重大犯罪,于真正的法治社会大为不妥。因为对于一个人,强大的国家机器去控制这种风险的合法方式方法实在是太多了。按照《律师法》,就连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也是可以违背犯罪嫌疑人意志,去检举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预谋行为的。

            至于后来吴应熊真给韦小宝送礼,让他去劝皇帝别撤藩。真是人困了给递来个枕头,自投罗网。但这一点,也不能否认之前韦小宝在朝堂之上对吴三桂诬告陷害罪之嫌。因为此一时彼一时也,谁能说明,他此心不是临时兴起犯意,或者说是吴应熊个人行为?当今社会,不能连坐吧?

          当然了,朝堂议政,这属于政治问题。代表议事,向来是意见免责。所以说,韦小宝之意见,虽说是有违法之嫌疑,但无论他自己是究竟出于何居心,也有法律上免于追究之可能。不可罚与不违法犯罪,这是两个概念,我们学习刑法或其他法律,一定要细心分辨清楚。

          不可罚,是为了方便广开言路,发现真知灼见,以有补于时政。违法犯罪,是因为确实破坏了相关法价值或侵犯了相关法益。不追究,是一种法治政策所考量的,作为法律人,其中差别,我们一定要小心辨别。当然,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不能秉持法律中心主义,一切以法律为准绳,要知道,政治裁量问题法律是过问的。

          可能部分法律学习者会问了,当今社会,这种问题又是如何解决的呢?就是政治问题与司法问题一定程度隔离,立法权与行政权、司法权相对独立相互监督,落实司法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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