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的准合同

作者: 半夏半夏 | 来源:发表于2021-04-05 21:27 被阅读0次

    准合同是《民法典》的新词。

    准合同包括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夜幕下的桃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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