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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优秀警察患绝症理赔被拒”引发的思考-写于2017年8月份

“全国优秀警察患绝症理赔被拒”引发的思考-写于2017年8月份

作者: 邓楚民 | 来源:发表于2020-04-22 18:07 被阅读0次

昨天晚上一个小伙伴把全国优秀警察患绝症被保险公司拒赔 回应:告我们啊这个新闻发到群里,说貌似拒赔也没有不对,但是不赔也貌似不好,问我怎么看这件事。我就在群里简单讲了下对这个事件的看法,小伙伴们都认为解读的很好,就分享给大家。

整个事件的焦点在于当事人,也就是全国优秀警察水树华今年5月被确诊为原发性肝癌,其单位此前为其购买了保险,在当事人找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因为当事人水树华“以前有乙肝住过院,肝癌不是首次患病,拒绝理赔”。

确实这种纠纷还挺多,起因就是在投保之前,被保人有住院史或者病史,但没有如实告知。一般来说,只要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就会拒赔,可以说是一刀切。

因为保险是一种射幸合同,就是说在购买保险的时候不知道以后会不会生病,而在同样的年龄、性别的前提下,带病投保或者曾经罹患过某种疾病的人群,生病的几率会比健康群体高,这就意味着保险公司赔付的几率大大增加;所以保险特别强调如实告知,如实告知是保险行业的一个基石,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最主要的经营原则。

那么有些人在购买保险的时候确实是遗忘了自己以前得过什么病,或者说一些自己认为很小的病,不需要告知,那么在理赔的时候还是被保险公司给拒保,这种情况保险公司就有些过分了,所以保险法就规定了两年不可抗辩期,意思就是合同生效超过两年后,保险公司必须得赔,立法的本意是保护投保人和被保人的合法利益,也为了防止保险公司不合理的拒赔。

不过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写进保险法之后,就有些人开始恶意隐瞒病史,去投保,过了两年再去理赔。基本上保险公司只要有证据证明被保人没有如实告知,就会拒赔。

闹到法庭上,保险公司和被保人都有可能会赢;基本上恶意隐瞒的都会输,非恶意隐瞒、且投保之前病情不严重的,大多会赢。

在中国大陆,法官判决往往要考虑到一个社会影响,全部让保险公司赢,就纵容了保险公司去拒赔,不利于行业的发展;全部让被保人赢,就纵容了大家大病投保,健康人群反而不会去买,就是逆选择,长此以往,保险公司必然亏损,无法继续经营下去,也不利于行业的发展。

这个案例的当事人购买的是团体险,团体险是很难做到如实告知的,一个单位几百个人,你怎么可能一个一个去问身体健康状况?所以我觉得这是团体险非常棘手的地方。

有些保险公司的团体险是允许几个人带病投保的,如果人数够的话;这样就比较人性化了。

所以我会跟客户朋友说,有什么问题跟我说,我来想办法,比如找几家核保宽松的公司去投保,选核保结果对被保人最有利的去购买;找核保宽松的时段去投,找允许带既往症的产品等等。但如果不说,隐瞒病史,万一需要理赔被拒赔,即使打官司能打赢,也要拖一两年,人也搞得精疲力尽,犯不着。

编者邓楚民: 东南大学本科,中山大学工商管理硕士(MBA),止于至善财富管理中心创始人,明亚保险经纪公司资深合伙人、资深销售经理、高峰会会员,MDRT会员,擅长社群运营、个人品牌塑造、资源整合等,致力于为中高净值人群提供全方位理财规划咨询服务,含保险、家族信托、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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