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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作业学习认识(8)——《挖掘作业安全管理标准》

高危作业学习认识(8)——《挖掘作业安全管理标准》

作者: 姚瓶子夜话 | 来源:发表于2021-02-27 11:19 被阅读0次

    高危作业学习认识(8)——《挖掘作业安全管理标准》

    今天,学习了《挖掘作业安全管理标准》,有如下的认识:

    适用范围:

    标准适用于油田公司各单位(包括为油田服务的承包商单位)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非常规作业。

    相关概念定义解释:

    挖掘——指在油气、炼油、化工、发电、变电、配电站等生产作业场所,使用人工、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的重压、挖土、钻孔、坑探、打桩、地锚入土深度在0.5 m以上,因移除泥土形成沟、槽、坑或凹地的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以及墙壁开槽打眼,并因此造成某些部份失去支撑的作业。

    沟槽——长窄形且深度大于宽度,通常沟槽的宽度不大于5 m,一般用来埋设地下管线、导管、电缆或无地下室的建筑物地脚。

    地下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油气生产设施、公用工程(污水、通讯、燃料、电、水和其它产品的管线)、隧道、地下室、基础以及其它在挖掘坑或沟期间可能碰到的地下装置或设备。

    支撑——防止坑壁塌方的机械、木料或金属液压件等设备设施。

    挡土板 ——指用来保持土壤位置的支撑系统的构件,该构件同时也受支撑系统其它构件的支撑。

    斜坡——使沟、槽侧面与垂直面形成一定角度,防止沟槽侧壁坍塌的斜面。

    批准人 ——指生产单位的负责人,有权协调作业所需资源,承担作业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根据审批权限,通常是单位主管领导、区域(作业区、车间、站、队、库)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等。

    被授权人——批准人的直接下级,是获得批准人书面授权,准许替代批准人审批作业许可的人员。

    监督人——经过培训评估合格,由作业批准人指定对挖掘现场人员监督管理及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检查、监督的人。

    申请人 ——向批准人提出作业申请的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

    作业人——执行现场具体作业内容的操作人员。

    技术负责人——指作业单位具有地质勘察、建筑工程等专业技术资质的人员;通常是作业单位的技术人员、建筑工程师等。

    相关方——作业可能涉及或影响到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具体要求简要概述:

    (1)作业人员按要求开具安全工作许可证、塔里木油田挖掘作业许可证。

    (2)相关作业人员参与开展安全工作分析,作业前,申请人对所有作业人进行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培训和交底。

    (3)挖掘工作开始前批准人和申请人应根据最新的地下设施布置图,确认地下设施的位置、走向及 可能存在的危害,必要时可采用探测设备进行探测,不具备条件时应用手工工具(如铲子、锹、尖铲)来确认 1.2 m 以内的任何地下设施的正确位置和深度。

    (4)对地下情况复杂、危险性较大的挖掘项目,施工区域主管部门根据情况,组织电力、生产、机动设备、调度、消防和隐蔽设施的主管单位联合进行现场地下设施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管道、埋地电力电缆、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等情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5) 施工区域所在单位应指派一名监督人员,对开挖处、邻近区域和保护系统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连续挖掘超过一个班次的挖掘作业,每日作业前应进行安全检查。

    (6)所有暴露后的地下设施都应及时予以确认,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不能辨识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批准人和监督人。

    (7)在坑、沟槽内作业时应正确穿戴安全帽、防护鞋、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作业相关人员不应在坑、沟槽内休息,不得在升降设备、挖掘设备下或坑、沟槽上端边沿站立、走动。

    (8)施工结束后,应根据要求及时回填,并恢复地面设施。若地下隐蔽设施有变化,施工单位应将变化情况向作业区域所在单位通报,以完善地下设施布置图。

    (9) 挖掘深度等于或大于 1.2 m 时,应同时按 Q/SY TZ 0364 执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管理。

    (10)在挖掘期间,日常检查由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进行。如果存在塌方、滑坡迹象或隐蔽设施与工作计划发生偏差的情况,在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之前,必须停止所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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