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作业学习认识(6)——《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标准》
今天,学习了《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标准》,有如下的认识:
适用范围:
标准适用于油田公司各单位(包括为油田服务的承包商单位)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的工业动火作业。
相关概念定义解释:
工业动火——在油气生产、炼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危险区内以及使用过含有易燃易爆介质的管线、容器设备上,从事任何能直接或间接产生热和火花的工作,如: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生产装置、成品油库装卸作业区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批准人 ——指生产单位的负责人,是有权协调作业所需资源,承担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根据审批权限,通常是单位主管领导、区域(作业区、车间、站、队、库)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等。
监督人——由批准人指定的对动火作业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监督管理的人员。
申请人——向批准人提出动火作业申请的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
监护人——由作业单位指定的在作业现场对动火作业全过程实施安全监护的人。
作业人——执行现场具体作业内容的操作人员。
相关方——作业可能涉及或影响到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具体要求简要概述:
(1)作业人员按要求开具安全工作许可证、塔里木油田工业动火许可证。
(2)相关作业人员参与开展安全工作分析,动火作业实施前应进行安全交底,作业人应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要求进行作业。
(3)动火作业前应清除距动火点周围 5m 之内的可燃物质或用阻燃物品隔离,半径 15 m 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距动火点 30 m 内不准有液态烃或低闪点油品泄漏。
(4)动火作业人员应在动火点的上风向作业。必要时,采取隔离措施控制火花飞溅。
(5)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根据动火作业许可证或动火作业方案中规定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进行检测,间隔不应超过 2 h。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在有毒有害气体场所的动火作业,应进行连续气体监测。
(6)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隔不小于 5m,两者与动火作业地点距离不得小于 10 m。在受限空间内实施焊割作业时,气瓶应放置在受限空间外面.
(7)按Q/SY TZ 0394-2017《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标准》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纠正、制止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阻止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域,提示作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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