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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作业学习认识(7)——《吊装作业安全管理标准》

高危作业学习认识(7)——《吊装作业安全管理标准》

作者: 姚瓶子夜话 | 来源:发表于2021-02-26 16:37 被阅读0次

    高危作业学习认识(7)——《吊装作业安全管理标准》

    今天,学习了《吊装作业安全管理标准》,有如下的认识:

    适用范围:

    标准适用于油田公司各单位(包括为油田服务的承包商单位)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使用流动式起重机进行的非常规吊装作业。

    相关概念定义解释:

    吊装作业——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流动式起重机——包括履带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随车起重机。

    关键性吊装作业——当符合下列任何一种条件时,应视为是关键性吊装作业:

    ——货物需要 2 台(含 2 台)以上起重机联合吊装的作业;

    ——臂架式起重机起吊重量在相应工况下最大载荷能力的 75%以上(见吊车载荷曲线图);

    ——吊物在障碍物另一边时,起重机操作手仅靠两级(含两级以上)传递指挥信号的操作;

    ——吊物或吊臂接近架空管线电线、设备设施;

    ——支腿在管沟边缘、挡土墙边缘附近 2 m 以内或支腿在不可避让的管沟上的吊装作业。

    吊具、索具——吊装作业的专用附属工具:如钢丝绳、吊带、吊链、滑轮、索环、横担、专用吊钩、牵引绳等。

    总起重量——起吊货物重量与取物装置重量之和。

    额定起重量——起重机在相应工况下允许的最大起重量。

    支腿——用于增加起重机稳定性和负载能力,可伸缩且起支撑作用的腿。

    作业半径 ——吊物中心的垂线与吊臂回转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批准人——指生产单位的负责人,有权协调作业所需资源,承担作业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根据审批权限,通常是单位主管领导、区域(作业区、车间、站、队、库)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等。

    被授权人——批准人的直接下级,是获得批准人书面授权,准许替代批准人审批作业许可的人员。

    监督人——由批准人指定的对吊装作业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人员。

    申请人——向批准人提出作业申请的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

    作业人——执行现场具体作业内容的操作人员,包括起重机司机、起重指挥及辅助人员。

    相关方——作业可能涉及或影响到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具体要求简要概述:

    (1)作业人员按要求开具安全工作许可证、吊装作业许可证。

    (2)相关作业人员参与开展安全工作分析,作业前,申请人对所有作业人进行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培训和交底。

    (3)吊装作业区域应设置隔离或警示,禁止非作业人员进入吊装作业区域。

    (4)开始吊装前应进行试吊,即将吊物吊离地面 20 cm~30 cm,停留 60 s,确认正常后才可以进行吊装作业。

    (5)在吊物离开支撑面后应控制吊物摆动,使用牵引绳时禁止将牵引绳缠绕在身体的任何部位。

    (6)始终保持起重机作业时处于水平状态,在收回全部吊臂后才能收回支腿,在没有完全收回支腿之前禁止移动吊车。

    (7)在吊物处于悬吊状态中不得关闭发动机,始终保持对起重机的操作控制,起重机司机不得离开操作室。

    (8)若起重机司机不能直接看到周围情况,应指派一人监视起重机、吊物与电线、管道之间的距离,并随时进行警示和提醒。

    (9)任何人员不得在悬挂的货物下工作、站立、行走,不得随同货物或起重机械升降。

    (10)按Q/SY TZ 0363-2017《吊装作业安全管理标准》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纠正、制止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阻止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域,提示作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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