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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穿着敌人的裤子,再来指责敌人没有穿裤子

不要穿着敌人的裤子,再来指责敌人没有穿裤子

作者: 五花马00 | 来源:发表于2017-11-17 21:25 被阅读433次

    作者|五花马


    江歌案甚嚣尘上,究竟是星火燎原?还是茶杯里的风暴?

    暂且按下此事件的社会历史意义不表,不知大家有没有注意到一个极为吊诡的现象,近年来在一个又一个事件中,总有一种声音说,舆论关注本身是对法治的干扰,应该等待调查,应该看证据,观棋不语真君子,你们为什么不能做一枚安静的旁观者?在他们看来,凡在网络公众空间议论者,都有舆论践踏法治之嫌。

    这是一个天大的雷区!

    网络时代,一切都是那么铺天盖地地迅疾聚合传播,没有任何力量能够垄断真相,没有任何力量能够颠倒黑白,没有任何力量能够防民之口。只要参与讨论的人不是刻意造谣传谣,所有关注和舆论行为都是民众的基本权利。

    以江歌案为例,把公众对一个人性善恶的基本追问说成是“网络暴力”,还有比这更暴力的吗?绝大多数民众对于刘鑫的关注,并不在于法庭对行凶者陈世峰如何定罪,而在于一个基本人道,这与案发时刘鑫有没有挺身而出无关,与案发之初是否应配合调查需要不便与江母接触无关,更也与刘鑫是不是聚会买包换发型…美美的…无关……

    与什么有关?与时隔294天之后,刘鑫才第一次面对江母,此前,刘一家对江母一躲了之,不闻不问,恶语谩骂,刘鑫面对镜头,委屈辩解,敷衍道歉,自私冷漠逃避的心态,溢于话里话外字里行间,天人共怒,仍浑然不觉,这挑战的是生而为人最基本的人性底线,撕裂的是人际关系最基本的信任底线,影响的是全社会的行为导向。

    每次出现针对公共事务的讨论,总有人以信息短缺作为自我禁言的依据,又或以悲剧人物“不应被二次伤害”为由抗拒公共讨论,仿佛事件中的冲突真的仅仅是一个“私人事件”。于是,整个社会以“负责”的名义沉默,以“审慎”的名义冷漠。

    “自私,怕事,只要不杀到他床上去,他宁可闭着眼假寐”,我们很多的困境和悲剧,或许就在于我们都是沉默的大多数,没有担当,不敢去挑战那些不合理的规矩,眼睁睁的看着自己走入一个又一个枷锁之中,成了过河的卒子,再不能回头。

    要追求有尊严的生活,就不得不仰靠一个合理的社会秩序。这个社会秩序不仅要求我们自己不去做害人利己的事,还要求我们制止别人做害人利己的事。你自己不做恶事只尽了一半责任,另一半的责任是,你不能姑息,容忍别人来破坏这个社会秩序。

    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如果天空是黑暗的,那就摸黑生存;如果发出声音是危险的,那就保持沉默;如果自觉无力发光的,那就蜷伏于墙角。但不要习惯了黑暗就为黑暗辩护;不要为自己的苟且而得意;不要嘲讽那些比自己更勇敢热情的人们。我们可以卑微如尘土,不可扭曲如蛆虫。

    那些以法律人自居,恐惧民意的人,真得像他们以为的那样明辨是非吗?他们没有看出刘鑫对江母的麻木不仁,却看出了刘鑫在案发时“直接吓坏”,明明认为刘鑫一家“激烈言辞不妥当,确实很过分”,但依然“对刘鑫对错不敢有立场”,请问,这到底是哪门子的法律人?你们就是这么“眼明心亮”的吗?

    “法乃善良公正之术”,这种正义,不仅是形式正义,而且是实质正义。法律是实现这一理想的一种技术,一种制度设计。因此,法律的制定、实施,都必须尊重人的权利,调动人的积极性。法律是鲜活的生命,而非不是僵化的规则。那些形而上的法律同行,不是法治社会的建设者,充其量只是法律条文的搬运工。

    何为法律思维,如何才是“像法律人那样思考?”————以及,这是否成立?

    “像个法律人那样思考”是深嵌在英美法和美国法学教育传统中的一个命题,它要求法学新生避免从常规的定义、逻辑演绎或理论命题来理解法律的概念、术语、命题、教义和制度等,而一定要进入由一个个看似突兀的司法判例构成的历史,于其中理解法官对法律的语词、概念、教义和规则的实践性界定,理解塑造这些概念、教义和制度的边界和促使其流变乃至将其一次次扭曲的政治社会力量,理解法律的后果,并在熟悉的过程中发现法律语词、命题、教义、规则和制度可能留下的弹性空间。即,不要过多关心语词的逻辑结论或推理,而是要关心语词在社会实践中的实在后果。

    近年来发生的很多法律热点事件和争议,法律的结果常常不被普通人所理解,有人把症结归结为生活逻辑与法律思维的差异。认为,民众惯从经验、从实体上来判断的,即生活逻辑。而法律人的思维则是从程序、证据、规则的角度来思考,即技术理性。

    这有错吗?干啥吆喝啥,貌似没啥错。

    但,当对某个事件的法律判断乃至判决,已经超越了这种可以忍耐的极限而变得让民众无法理解、无法接受时,那么,是否应该探究一下法律的立场是什么呢?因为危险在于,大多数普通人难以接受的裁判结果,冲击的是这大多数人的理解认识和行为规则,而秩序就是由这些人所形成,在秩序里,他们本是主角。

    所以,法律的立场天然应该设置在民众意愿的背景中。那些以法律人自居,又恐惧民意的人,抢先背离的是法律的立场。“乌云瞥见地面昏暗,不禁潸然落泪,却忘记,遮蔽骄阳的,正是他自己。”

    普通人一般是把各种渠道获得的支离破碎的梗概当作事件本身,仅凭直觉和情感进行判断。这其中肯定会有许多在法律人看来无法容忍的差错和误解,但只要案件或事件的基本事实没有多少差错和误解,一般不会与法律的判断差的太离谱。

    相反,法律人很容易犯的一个毛病是只关心抽象的概念,关心正确的一般性命题,而不愿具体考察这些概念和命题在特定事件中的经验内容。

    比如,“天津大妈非法持枪案”“农民收购玉米案”“大学生掏鸟案”"深圳鹦鹉案”的裁判结果,令一般民众瞠目结舌。

    法律不单是逻辑推演,还是事实认知的问题,需要具体学科的专业判断。但我们看到的是事实认知和法律认知的巨大鸿沟,得出一个又一个错误结论。

    殷鉴不远,彭宇案最大的副作用是改变了人们对日常经验的认知标准,影响了行为导向,于欢案的终审裁判,从无期到五年,何其魔幻!

    现实中的法律人思维总是期望和要求所有人都必须进入法律教义编织的世界,接受法律人的判断和推断,否则就违反了神圣的法治。但是,社会矛盾纠纷不是按照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律是为社会关系服务的,它应该去融汇现实世界的智慧,才会发挥作用创造价值。

    此时,应该传来苏力教授的画外音:

    “严谨的法条让你的思维更象法律人了,但会不会使你的判断远离普通人?知识改变命运,知识也会败坏人的纯朴天性。如果遇到了一些就是“找不到感觉”或是“剪不断理还乱”的问题,你都可以甚至应当问一问你的父母,或设想一下他们的可能回答,即使他们的言词不那么雄辩,不符合教科书上的定义,甚至不符合什么“历史潮流”。但如果你要真正能做大事,而不仅仅是当一个“知道分子”,那么起码你要能够同你的父母对话;你们要能理解他们的好恶,他们的情感,他们的愤怒和担心,他们的直觉、想象和判断,甚至他们的错误和平庸。否则,谁还能指望你有能力同无数的普通人对话?

    你将为之服务、将捍卫其权利的,最终说来,就是他们,而不是什么抽象的正义。那个在你的教科书中常常出现的神圣化的“人民”,说具体点,就是他们,就是像你父母这样的一些人,一些看起来不那么成功有过挫折的人,一些聪明、才华、运气都不如你的人,一些虽关心他人但更关心自己和自己孩子的人,一些可能 在生活的跋涉中失落了理想的人,一些分享了人类其他种种“弱点”或称之为“人性”的人。而且,多少年后,你还可能发现,你就是他们中的一员。他们构成了这个社会的背景,你的背景,不可或缺。你的行动的一切意义,最终由他们赋予,成功与否,也得由他们说了算。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并不只是儒家的一种政治理想,其中或许还隐含了一种,甚至是唯一的一种,真正理解你人生事业的进路。”

    一个真正矢志法治文明的人必然是一个求真务实的人,在作为前提的专业技能之外,他还应该有一种悲天悯人的情怀,有一种对人情世故的洞悉。

    你可能从未有意地放弃你的道德原则和社会责任感,但是,当你的社会角色处于服从者的地位的时候,这种角色可能会悄悄地瓦解你曾经的信念,甚至将你变成一个你从来不认识的冷漠甚至残酷的人。

    要争独立,不要争自由。自由是针对外面束缚而言的,独立是自己的事,给你自由而不独立,仍是奴隶。所谓独立就是此时,此地,此身的我,是否还有不足与蒙昧,假如有,那我就要像叶子一样,拼尽全身的力气挣脱出来。

    “乌云瞥见地面昏暗,不禁潸然落泪,却忘记,遮蔽骄阳的,正是他自己”,所以,不要做那片遮住太阳的乌云。不要穿着敌人的裤子,再来指责敌人没有穿裤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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