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个市县的同事X打电话说,上级抽检部门要求他们在案件办结后要另起一份函通报供货商或种养殖户所在地D的监管部门处罚结果,让对方对供货商进行处理。
X说,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已经向D市监管部门协查溯源了,怎么还要再通报呢?是的,如果已经向D地的监管部门协查过了,就达到通报的目的,根本不需要再把处罚结果通报对方。
也许是上级抽检部门的某个同事业务不熟吧,那我就来协调一下。
经与抽检部门电话沟通,又了解一种情况——我真的还想到还有这种情况存在,那就是当地监管部门执法人员拿到不合格报告书后,查出当事人从某地供货商购进,于是就发函向某地的监管部门协查,可是协查函是怎么写的呢?
协查函仅仅是简单的问对方:
1、某企业是否为合法的生产/经营企业,请协助提供相关资质证照;
2、是否销售过某产品给我市某企业,某票据是否真实。
其他信息就没有说了,甚至都没有问在什么时间销售了多少数量的不合格产品,价格是多少。缺少这些信息对案件的处罚会有影响,但对定性没有影响。
可是,个别市县的执法人员在协查过程中,根本就没有附上《不合格报告书》,也就是说,并没有告诉对方这产品是不合格的!
如果没有告诉对方产品是不合格的话,那么,就没有尽到监管者的义务了。作为一个监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如果发现被监管对象经营违法产品,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就应当依法查处;涉及到其他部门的,应当及时通报。如果不属本部门监管职责,应当报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也就是说,如果当初协查的时候,已经附上不合格报告书告知供货商所在地监管部门,就已经尽到溯源协查和通报的目的了;如果仅仅是协查来源,没有告知对方供货商经营不合格食品,那么,应当及时通报,而不应等到处罚结束后。
本以为非常简单的事情,没想到会有人不明白,业务水平受限所致吧。如果不和他们沟通,还真不知道市县执法人员会有那样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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