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这点事儿聚集的上班精英们,在群聊过程中,交互产生很多精华,今天因为上班专题主编曹门霞客行发的一个职场案例,引发热烈讨论,纷纷为事主出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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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问题:签约的岗位,不到1年,公司调岗,违法吗?会有赔偿吗? **
根据这个事主的求助,上班群的群友们引发了热烈的讨论,群友纷纷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其中不乏很多HR专业的观点。
讨论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并非所有的岗位变更都能够做到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想象,调整到待遇更好的岗位、前景更好的岗位,往往劳动者乐意签署协议,但是调整到待遇差的岗位、前景不明的岗位,劳动者大多不同意与公司签署变更协议。
如果司法实践中坚持必须协商一致的话,那用人单位管理就只能选择往好里调,所谓差的岗位就缺乏人才流动。长此以往,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将收到很大影响,对于国家各行业劳动技能培养提高同样并非好事。
所以还有如下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小结:简单的说,如果公司真的没有合适的岗位安排给这位求助者,求助者也不愿意接受公司提供的其他岗位,公司可以支付通知替代金和经济补偿金,解除与求助者的劳动合同,以解决双方的工作岗位争端。作为求助者本人来说,没有必要自己提出辞职,否则将无法获得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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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问题:如果降薪降职,不给予培训,我可以拒绝吗?
讨论2 讨论3 讨论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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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问题:集体性裁员会出现哪些大家关心的问题?
讨论5《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因经济原因,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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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问题:申诉的利弊?如何取证?
讨论6在2001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
该司法解释第68条和第70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方当事人提供有其他证据进行作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小结:当事人私下录音的行为是就对方当事人自认事实的证据保全。但录音的取得方式必须合法,录音内容必须明确具体的直接指向待证事实,同时录音还须与其他证据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有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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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辞职与被辞,其实就是员工与公司之间的较量。
如果真的是公司毫无理由的辞退或者调岗,那么我们应该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是自己的原因,比如无法胜任工作也没有办法适应调岗之后的工作,那么最好还是和公司好聚好散。
一个地方的圈子就那么大,不好的事情很快就会被传播,这会对以后产生很多不利的影响。毕竟HR不想经历同样的事情。
重要的点是不要因为自己不满公司的决定而做出一些不理性的行为,最后使自己处于被动地位。
一般公司不会无缘无故辞退一个员工。如果真的有这样的公司,拿钱早点走人,可能还是最好的办法,还有时间去寻找一个更适合自己的公司。
走OR不走?非常感谢以下作者积极参与群聊,发表看法,为大家解答疑惑,解决了很多大家都关心的共性问题。大家有什么问题可以去向他们请教哦,欢迎大家关注~
素丸子-西安-HR以及作者根据昨天群聊写的文章即将被降薪降职,我只能选择接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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