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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简单案件带来的收获

一个简单案件带来的收获

作者: Bert大叔 | 来源:发表于2021-08-11 22:57 被阅读0次

    本周让我颇具成就感之事是收到了自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寄来的客户胡大哥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在拆开快递之前,内心还比较忐忑,担心诊断机构会作出不利的诊断结论,但看到诊断结果为矽肺贰期之时,一颗悬着的心才终于落地。随之,一股自豪感油然而生。

    一、案情及难点

    本案最开始是由A法律咨询公司转委托而来,委托事项为参与协商谈判三次。基本案情为:胡大哥在某前海市政工程项目工地从事地下破土工作两年半左右,近期出现胸闷、呼吸急促等不适症状,经在医院诊断为“疑似尘肺?建议申请职业病诊断”,遂向B公司索赔。B公司获悉后拒不安排治疗、拒不支付任何费用,并将胡大哥视为“闹事者”,阻挠其再进入工地。

    由于在前期未参与谈案及签约过程,我在接手本案后第一时间致电当事人胡大哥,经沟通发现本案的案情虽较简单,但却存在如下几个棘手问题:1.证据材料不足。胡大哥手头仅有该市政工程项目总承包方C公司在2019年3月份-2020年12月份代发工资的银行转账流水,以及B公司自2020年2月份-2020年12月份按照最低工资标准为其缴纳的社保参保凭证,缺少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考勤表或工资条等证据材料。2.存在多个用工主体。据介绍,在2018年7月份-2019年1月份期间,胡大哥主要受到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E和F的管理监督,E和F现为B公司的股东;在2019年2月份-2020年1月份期间,E和F将该分包项目挂靠在D公司名下,胡大哥记不清是否与D公司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自2020年2月份起至今,B公司为该工程项目的分包施工方,胡大哥也记不清其是否与B公司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3.职业病尚未确诊。胡大哥在该项目工地工作时间不满三年,之前也并未有过尘肺病危害因素的暴露史,按照职业病的诊断标准,其能否被诊断为职业病存疑。

    二、协商谈判阶段

    (一)第一次协商

    胡大哥的诉求比较简单,就是让B公司出面配合解决此事,并争取不低于25万元的赔偿款项(包括医疗费用)。而在我方证据不占优势地位的情形下,若想通过协商谈判解决此事,B公司的态度则显得尤为重要。抱着试一试的心态,电话联系上了B公司负责人E,约好次日上午十点在工地现场办公室会面。次日,我跟胡大哥早早的来到办公室,但办公室财务却告知E去外地出差了,事先并未收到双方会面的消息。经多次拨打E电话方才接通,E支支吾吾半天后告知会让法律顾问单位的G律师过来与我们面谈。显然,B公司不存在解决此事的强烈意愿,且试图通过敷衍、推脱来打消胡大哥的索赔念头。果不其然,临危受命的G律师在匆忙赶到办公室后,绝口不提赔偿事宜,反倒是质疑起胡大哥罹患职业病的真实性,并责难我们没有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就这样,第一次协商毫无成效,不欢而散。

    秉持着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我诚恳的告知胡大哥变换下思路,先行采取投诉、仲裁等方式给对方施压,从而转换优劣地位,提高B公司协商谈判的意愿。另外,考虑到法定程序繁琐冗长的问题,建议其先行入院接受治疗,以免病情加重。至于医疗费用负担问题,社保则可覆盖绝大部分,再不济还可以采取工伤记账的方式。胡大哥听了我的意见之后,沉思了半晌,表示还是先选择与对方协商谈判。既然胡大哥心意已决,作为代理律师,自是应当充分尊重他的意志。

    (二)第二次协商

    在第二次谈判前,我们没有选择立即与B公司邀约,而是先向项目总承包方C公司以及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揭发了B公司的恶劣行径,以此来逼迫B公司主动与我们和谈。一周之后,G律师主动联系上我,邀请我们前去律所协商和解事宜。这一次,E以及顾问单位负责人H律师已经提前在会客室等候,一番客套的寒暄之后,双方便直入主题,就赔偿方案交换了意见,最终双方的争议焦点聚集在了赔偿数额以及款项的支付方式上。在后续交锋中,H律师准确抓住了我方材料不齐、职业病未定、法律程序漫长等不利因素,蛮横拒绝了我方提出的多项要求,迫于无奈,双方最终达成共识如下:1.B公司安排胡大哥前往就医,并先行垫付不超过20万元的医疗费用;2.B公司再向胡大哥一次性支付8万元的赔偿费用,该费用包含B公司因胡大哥工伤而应当向其支付的一切费用;3.B公司配合胡大哥进行职业病诊断、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等事宜,若经诊断未患有职业病,胡大哥退还上述B公司支付的28万元费用;若经诊断患有职业病,胡大哥在领取相应的工伤保险赔偿金后,退还B公司先行垫付的20万元医疗费用。上述条款虽较屈辱,但尚在胡大哥的诉求范围之内,经再三询问胡大哥意愿,他欣然表示同意。随即,我们商定待和解协议定稿后进行第三次会面。

    (三)第三次协商

    经过几次修改后,B公司最终同意了和解协议的版本以及签约事宜。本以为该案就此可以顺利完结,但令人始料未及的是,签约当天,我们在办公室等了近一上午,E才姗姗来迟的走进来,脸上写满了不情愿和不耐烦,还没等我们开口,E便说协议还需要公司内部讨论决定, 故今日没法签约用印。我们自知这都是托词,便耐着性子询问其后续签约时间,E却不作回答。对于我们提出的其他解决之法,E也始终无动无衷。就这样,我们饿着肚子在办公室与E对峙到了下午四点多,那时,胡大哥已经几近于哀求了。我实在于心不忍,将其强行带离了现场。

    走出办公室后,胡大哥的脸上平添了一丝苍老和落寞,几番欲言又止之后,苦笑着对我说到:“看来这事没办法马上解决了。现在已经是年底了,我妈妈这些天又在医院抢救,估计撑不了几天了,我今晚要赶回老家去见她最后一眼了。走法律程序的话,后续的事就全权委托给你了。”在震惊之余,我自是应承了下来,并劝说他赶紧去医院接受治疗,以免耽搁了病情诊治的最佳时机。

    二、职业病诊断阶段

    (一)签约委托

    第二天早上六点多,我在睡梦中被胡大哥的电话惊醒,他告知我已经在返回老家的路上了,并让我就全权代理本案报价。这使得我有点为难,因为本案后续要做的工作有证据材料搜集、劳动关系确定、职业病诊断、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赔偿申请等,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而胡大哥正面临较大的经济困难。经再三考虑,我让其支付1.5万元的基本办案费用即可,他表示自己会尽快想办法筹钱。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的几天里,他陆陆续续转了1万元的律师费,至于剩下的费用也没说啥,我自是没再多提,便开始着手下面的工作了,毕竟律师还是要讲究一些情怀的。

    (二)劳动仲裁

    经研究分析,本案中,胡大哥申请工伤保险赔偿的前提条件是工伤认定,而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则是职业病诊断,而职业病诊断的关键问题在于劳动关系的确认。为此,我决定采取“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即:投诉、信访与仲裁并举,边打边调。

    1.向B公司提起劳动仲裁。

    考虑到B公司在2020年2月份-2020年12月份期间为胡大哥缴纳过社会保险,而两者之间可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我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确认双方在此期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并要求B公司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当支付的双倍工资的差额。

    出乎意料的是,B公司代理律师在开庭当天拿出了双方在2020年3月份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并表示若我方撤回仲裁,双方可补签两份劳动合同,问其缘由,得知所有工人的劳动合同原件均由项目总承包方C公司保管,开庭出示的劳动合同原件需要归还上去。

    2.向C公司提起劳动仲裁。

    在我方与B公司补签劳动合同过程中,通过与B公司人事交谈得知胡大哥在2019年2月份-2020年1月份期间,与D公司也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不过该合同原件目前由C公司保管。为此,我将C公司作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确认双方自2018年7月份-2020年12月份期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理由如下:

    (1)D公司的注册地在北京,在深圳无经营地,且难以取得联系,若直接对D公司提起劳动仲裁将耗时更长;

    (2)缺少胡大哥与D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

    (3)存在C公司在2019年3月份-2020年12月份期间向胡大哥代发工资的银行转账流水;

    (4)C公司作为项目的总承包方,又是知名的大型国有企业,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大概率会出面协调纠纷。

    自提起仲裁不到一个多星期时间,我便收到了C公司寄过来的一沓证据材料,其中包括:(1)C公司分别与D公司、B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以及代为发放工资的协议;(2)D公司在2019年2月份与胡大哥签订的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3)B公司在2020年3月份与胡大哥签订的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

    因此,通过两次仲裁,我快速取得了胡大哥与B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以及与D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信访

    在向B公司提起劳动仲裁的同时,我向宝安区卫监局递交了信访材料,让其查处B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并督促B公司提供职业病诊断的有关材料。而在与B公司补签完劳动合同后不久,宝安区卫监局寄来了答复函,建议如下:(1)B公司否认与胡大哥存在劳动关系,建议我方提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2)劳动用工地在南山区,建议向南山区卫监局申请调查。随之,我便拿着材料去南山区卫监局信访办了,但是相关工作人员却拒不受理,理由是:B公司注册地在宝安区,宝安区卫监局享有相应的处罚权。再致电至宝安区卫监局,该局工作人员则表示用工地在南山区,其无相应的执法权。不用说,肯定是互相推诿了,一封协助调查函可以解决的事,哪会有这么麻烦呢。基于此,我持着宝安区的答复函以及与B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向深圳市卫监局信访办递交了材料,让其指定下级卫监局管辖本案,并督促B公司配合提供职业病诊断的有关材料。

    在取得胡大哥与D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不久之后,市卫健局也寄来答复函称:(1)建议前往职业病防治院申请职业病诊断。(2)将督促B公司配合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材料。(3)指定宝安区卫监局调查B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并告知相应的处理结果。

    (四)举报

    考虑到B公司仅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费基数为胡大哥缴纳社保费用,而该缴费基数后续将严重影响到其工伤保险金的理赔数额,我在取得与B公司补签的书面劳动合同后,第一时间向宝安区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了举报,让其责令B公司按照胡大哥的实际工资标准(月平均1.1万元)补足了社保费用。

    (五)申请职业病诊断

    在信访、投诉和仲裁期间,我前后共向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递交了三次职业病诊断的申请材料,前两次皆因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不足而未予以受理。第三次,我递交了与B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与D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深圳市卫监局的答复函以及其他申请所需材料,本来窗口工作人员要核对与D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的,但是看到深圳市卫监局的答复函后,便不再过多纠缠,直接向我出示了受理告知书。又经过一个多月的漫长等待,这周终于顺利收到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三、心得体会

    听到胡大哥在电话那头不停地向我表示感谢,我忽然感到由衷地释怀,近半年来内心积压的所有辛酸、委屈以及疲惫瞬间烟消云散,取而代之的是喜悦、自豪以及希望。或许这就是律师职业的魅力所在,在解决生存温饱之余,我们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携手他人共同对抗这冰冷的社会;在他人遭遇欺辱、不公之时,我们可以挥洒自己的智慧和汗水为他人赢得尊重、实现正义;在法律条文僵化滞后之时,我们可以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来推动司法的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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