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是应该发表它、宣布或公布它,确立自己作为发现人的优先权地位。
在我们国家,在知识产权不甚明朗的时期,人们最先知道专利,以前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叫国家专利局,后来又知道版权(著作权)与商标权。科学发现也是知识产权的一个组成部分,以上合并被称为知识产权四大客体。
应该说,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是落后的。冬奥会上的中国结是谁发明的?为什么不叫张三结或李四结呢?肯定是在远古时,有个叫某某的人做出了第一个结,而后的人或模仿或发扬,才逐渐形成今日的中国结。
一个人有了科学发现,在以前是投稿到相关的学术期刊,或找专家鉴定以期发表。但是这条路对于非圈内人是行不通的。最明显的例子,就是陆家羲投稿国内《数学学报》等刊,生前一直不能发表,在投到加拿大的《组合论》杂志发表后,经门德尔松教授介绍后,国内才开始重视起陆家羲来。陆家羲的论文最后也在《数学学报》发表了,但是已是在他去世之后的事。
对于学术界的人来说,成功无非是让外国人知道,你只让国内的中国人知道,不定会出什么“幺娥子”。这是一种相当丑恶的不正常现象,也是一种没有文化自信的表现。韩少功在他的《世界》里写道,有一个日本鬼子(伤兵)(被称为粮子)进了一个村子,结果全村的男男女女、老老少少跑个精光,他们想不出还可以用另外的的法子来对付这个日本伤兵,除了有挥之不去的耻辱之外,还感到这个民族在鸦片战争被人打败后,不仅实力技术不如人,且精神上也缺失一些东西。(大意如此)。情同此理,国内人做出论文要外国人肯定了,国内才会承认他。
有没有更好更规范的方式来对待科学发现呢?不是有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吗?这个组织在1978年3月3日通过了《科学发现国际登记日内瓦公约》,但是因为缔约国过少,这个公约一直都没有生效。我是通过当时的一本《知识产权》杂志了解到这些信息的。当时我还找到这个杂志的编辑张锦锐,他写了一篇关于科学发现如何保护的文章在这个杂志上,叙述我的诉求。后来我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系,并把系数空间寄给他们一份,他们给我回信了,其中就有这个公约,是暗红色的,全英文。当时的新华社国际部记者张克千就知道。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图片来自网络)一个人有了发现,如果只是一味的申请或登记,我认为也是不足够的。而应该是宣布,才能体现发现者的尊严。特别是对重大科学发现尤其如此。因此我才提出“宣布是诞生发现的正确道路”,恰好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相对应。比如,我国的第一颗原子弹爆炸成功,《人民日报》是发了号外宣布的,这里就不适用于申请或登记。
一个人有了发现,还有一种较佛系的做法,就是闷着起、谁也不告诉、谁也不透露、闷声发大财。小时候,已上小学,我在路边捡到一小块天然石英石(晶莹透亮,十分好看),跟同学说,结果来了一个高年级的学生,接过石英石不由分说,置于地上,用大石头砸碎了事。
看刘燕敏的书经常令我深思,她的《两个淘金者》一文中就记述了一位淘到了金子,却把金子扔到水里的人,书中记述,进城卖掉它吗?那就会有成百上千的人拥向这儿,棚屋、菜园、池塘、火堆、猎狗、美味的炖肉、山雀、树木、天空、草原、珍贵的静谧和自由都将不复存在。在刘燕敏心目中,这位淘金者才是一个真正淘到金子的人,那您认为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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